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3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玉鳳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心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
項: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之書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
第3款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
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其上訴利益
之金額為何),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又上訴人如係對第一
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0,000元(340,000-240,000=100,000),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25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正
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
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述之上
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暘峰
SDEV-113-沙簡-360-202503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