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晏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1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范晏瑞於民國110年2月21日凌晨1時許
,在臺北市○○區○○路00號旁,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以捲入香菸燒烤吸取煙霧方式施用大麻1次。經本院111年度
毒聲字第535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觀察勒戒處所施
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12月1
日釋放出所,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1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違禁物,爰依刑
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1號),有
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見191號偵查卷第27頁)。而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3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
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見1007號偵查卷第65頁),除
鑑定用罄部分毋庸再予沒收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
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1 淡黃色煙捲 1支 毛重0.29公克,淨重0.2790公克,取0.0026公克化驗,淨重餘0.276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TPDM-114-單禁沒-44-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