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7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筱菁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
第37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3年度易字第322號),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筱菁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參仟參佰參拾捌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一、張筱菁於民國111年9月間起,即受僱於王淑琳所經營○○企業
社,負責○○檳榔攤商品銷售、款項收取及點收當天營業額等
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因需錢孔急,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編號1至17
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之地點,將如附表編號1至17「
侵占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侵占入己,共計侵占新臺幣(下同)
4萬3,338元。嗣經王淑琳察覺營業數額有異而報警處理,始
查悉上情。案經王淑琳委託陳淑美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
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經本
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張筱菁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
(見偵緝卷第53至55頁;本院卷第4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
理人陳淑美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警卷第8
至17頁;偵卷第25至27頁),並有如附表各編號「證據清單
」欄所示之銷售明細表、銷貨單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任意
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按數
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
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並屬接續
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查被告就本案數次業務侵占罪之行為
,係利用相同機會所為之數次行為,犯罪方式均屬同一;且
屬同種類行為,侵害同一法益,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較為合理。是被告所犯
業務侵占罪,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檳榔攤之員工,負
責商品銷售、款項收取及點收當天營業額,竟利用職務之便
,侵占銷售營業額,對於本案造成相當之損害,所為實不足
取,又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調解或賠償其所受損失
,犯罪所生危害並未填補,亦未徵得告訴人之諒解,本應嚴
懲;惟念被告於偵審中始終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態度
尚可,再兼衡其刑事前科紀錄之素行,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3至18頁),及其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程度,暨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
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詳見本院卷第4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
侵占之金額合計4萬3,338元,業如前述,堪認屬其犯罪所得
,且未據扣案,為澈底剝奪被告之不法利益,自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婉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諾櫻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侵占金額 (新臺幣) 證據清單 1. 111年10月7日 某時許 址設屏東縣○○市○○路000號之○○檳榔攤廣東店(起訴書誤載為屏東市○○路000號,應予更正) 200元 ○○檳榔廣東店111年10月7日中班銷售明細表、銷貨單(見警卷36至37頁) 2. 111年10月9日 某時許 同上 210元 ○○檳榔廣東店111年10月9日早/中班銷售明細表、銷貨單(見警卷38至39頁) 3. 111年10月10日 某時許 同上 1,000元 ○○檳榔廣東店111年10月10日中班銷售明細表(見警卷40頁) 4. 111年10月11日 某時許 同上 645元 ○○檳榔廣東店111年10月11日中班銷售明細表、銷貨單(見警卷41至42頁) 5. 111年10月12日 某時許 同上 1,050元 ○○檳榔廣東店111年10月12日中班銷售明細表(見警卷43頁) 6. 111年10月14日 某時許 同上 1,165元 ○○檳榔廣東店111年10月14日中班銷售明細表、銷貨單(見警卷44至45頁) 7. 111年10月15日 某時許 同上 3,025元 ○○檳榔廣東店111年10月15日中班銷售明細表、銷貨單(見警卷46至47頁) 8. 111年10月17日 某時許 同上 560元 ○○檳榔廣東店111年10月17日晚班銷售明細表(見警卷48頁) 9. 111年10月19日 某時許 同上 1,700元 ○○檳榔廣東店111年10月19日中班銷售明細表(見警卷49頁) 10. 111年10月20日 某時許 同上 1,600元 ○○檳榔廣東店111年10月20日早/中班銷售明細表、銷貨單(見警卷50至51頁) 11. 111年10月21日 某時許 同上 2,410元 ○○檳榔廣東店111年10月21日早班銷售明細表(見警卷52頁) 12. 111年10月22日 某時許 同上 4,000元 ○○檳榔廣東店111年10月22日晚班銷售明細表(見警卷53頁) 13. 111年10月23日 某時許 同上 978元 ○○檳榔廣東店111年10月23日早/中班銷售明細表、銷貨單(見警卷54至55頁) 14. 111年10月25日 某時許 同上 1,000元 ○○檳榔廣東店111年10月25日早班銷售明細表(見警卷56頁) 15. 111年10月26日 某時許 同上 11,495元 ○○檳榔廣東店111年10月26日早/中班銷售明細表、銷貨單(見警卷57至58頁) 16. 111年10月31日 某時許 同上 80元 ○○檳榔廣東店111年10月31日中班銷售明細表、銷貨單(見警卷59至60頁) 17. 111年11月7日 某時許 址設屏東縣里○鄉里○路00號之○○檳榔攤里港店(起訴書漏未記載此部分,應予補充) 12,220元 ○○檳榔里港店111年11月7日中/晚班銷售明細表(見警卷61頁)
PTDM-113-簡-1749-20241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