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周桂英
當事人間因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
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
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
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第一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
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
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三項不
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民國104年7月1
日修正公布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前三條所
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
法院定之。修正同法第90條之3亦有明文。又司法院於104年
8月7日修正公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
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
,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是法院就交付法庭錄音錄影
光碟之聲請是否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應依
前揭規定為之,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於114年2月6日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其
聲請意旨略以:茲因背件與偽造文書刑事案件為佐證之用,
為維護個人權益,故申請112 年度訴字第 310號民事事件
於112年70月10日、112年8月28日庭期開庭內容,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10號民事事件
,於112年9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業於同年10月23確定
乙節,業經調取上開民事卷審閱無誤(見該卷第149頁所附
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則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
因光碟,除已逾上開法院組織法所規定之期間外,另亦未敘
明有何如前開所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法律上利益或必要之
理由,核與首揭規定之要件不合,是其聲請不能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