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398號
原 告 徐源懋 住○○市○○區○○路00巷00號12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
113年10月1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B315266號裁決,提起行政訴
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
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TPTA-113-交-3398-20241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