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3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西旗
陳庭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12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起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起訴因認被告
2人均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
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2人過失傷害案件,起
訴認其2人分別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惟依
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業據告訴人分
別撤回其對被告2人過失傷害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
在卷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調偵字第1288號
被 告 吳西旗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4
樓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5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庭毅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庭毅於民國112年9月21日15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小貨車,行經新北市新莊區幸福路78巷與幸福路64
巷3弄交岔路口,本應注意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處所不
得臨時停車,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該路段有劃
設禁止臨時停車之黃色網狀線,仍將所駕車輛停放在該處。
嗣於同日16時13分許,吳西旗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沿幸福路78巷往福壽街99巷15弄之方向行駛,本應
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行至無號誌
交岔路口,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
不能注意之情事,在其部分右側視線遭陳庭毅所違規停放之
上開車輛遮擋之情況下仍貿然直行,未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適有蘇瓊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幸福
路64巷3弄往昌盛街方向行經上開路口,見狀剎車不及發生
碰撞,造成蘇瓊珍人車倒地,致其受有左臀、左膝、左踝擦
挫傷、背部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蘇瓊珍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庭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陳庭毅於上開時、地有違規停車之過失,造成被告吳西旗、告訴人行經案發地點時之視線受阻,肇致本案交通事故發生之事實。 2 被告吳西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吳西旗於上開時、地駕車通過案發路口時,有上揭過失肇致本案交通事故之事實。 3 告訴人蘇瓊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4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診斷證明書2份 佐證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5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3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現場蒐證照片數張、被告吳西旗所提供之行車紀錄器影像及擷圖數張、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數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佐證本案交通事故發生經過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庭毅、吳西旗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
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檢 察 官 王雪鴻
PCDM-113-審交易-1350-20250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