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616號
聲 請 人 翁○舜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0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姜○業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核定為新臺幣37,000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0000號
選任為被繼承人姜○業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
產,業經鈞院民事執行處辛股於113年8月8日拍定,並經鈞
院民事執行處辛股通知聲請人陳報遺產管理人報酬以憑分配
,爰依法請求本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
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
,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
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
,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
、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就法院選任之遺產
管理人報酬之酌定,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
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4
1 條規定準用第153 條規定自明。且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
,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
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姜○業之遺產管理人
,並執行前揭遺產管理人之事務,業據其提出民事聲請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遺產稅財產參
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屏東縣政府財稅局函、普通掛號函件
執據、高雄○○○○○○○○規費收據、本院影印收費收據及自行收
納款項統一收據、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0000號民事裁定及
確定證明書、113 年度司家催字第00號民事裁定、本院民事
執行處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洵堪認定。
四、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姜○業遺產之過程,及其所
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所進
行之職務內容,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屬單
純程度。復衡酌聲請人撰狀之份數、耗費之勞力心力程度應
非甚鉅,及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性質,對照擔任
公益法律扶助律師職務性質,每件依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
表,家事非訟程序15,000元至20,000元、撰擬法律文件乙件
2,000 元至5,000 元、民事保全或執行程序15,000元至20,0
00元。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管
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37,000元【計算式:35,000元+1,0
00 元(113年度司家催字第00號之聲請費)+28元(影印費)+
90元(戶政規費)+205元(郵資)】,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PTDV-113-司繼-1616-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