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260號
原 告 通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強
被 告 雷恩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育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3,39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0,107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 元,尚應補繳18,
10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TPDV-113-訴-6260-202411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