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上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執聲字第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上芸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8232號
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確定,至113年12月14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
本案所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
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
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
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8
23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12月15日確定,至113年12月1
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被告
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犯本案詐欺取財罪、詐
欺取財未遂罪、詐欺得利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罪之犯罪
所得,且由被告繳回扣案等情,業經被告於偵查中具狀供陳
明確(見偵卷第49至51頁),並有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扣保
字第77號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憑(見偵卷第
457至458頁),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就附表所示
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附表: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贓款新臺幣17萬1,693元(111年度扣保字第77號)
TCDM-114-單聲沒-26-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