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施翔文
受 刑 人 黃富駿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
度執聲沒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翔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富駿因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
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
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
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
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黃富駿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施翔文繳納後,將受
刑人釋放。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金
上訴字第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等情,有上
開刑事判決、保證金管理作業查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通知
受刑人執行,受刑人卻未依時到案執行,並因不知去向而拘
提無著;另通知具保人協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未到案等情,
分別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單、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113年11月12日南市警二偵字第1130704998號函檢送之拘提
未獲報告書在卷可參。又受刑人目前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亦
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是受刑人顯
已逃匿。依據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TNDM-113-聲-2213-20241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