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05號
原 告 王信智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
被 告 黃南山
黃文灶
黃素隨
黃柄諭
黃耀徵
李俊諺
黃陳奎
黃明輝
黃燕原
趙婉廷
黃欽賢
黃久育
黃科智
黃郁文
黃名鴻
黃名詮
黃名志
陳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系爭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為5,589.07 平方公尺,
經本院查詢時價登錄,系爭土地最近一筆民國113年8月9日交易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0元/ 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為1/1
6 ,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599,871元(5,589.07×4,580×1/
16=1,599,87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
,原告僅繳納7,050元,尚應補繳9,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TCDV-113-訴-3105-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