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38號
原 告 莊賢杞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律師
被 告 莊國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88,747元。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7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明定。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實際交易之市價。土地
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
規定,逐年檢討、調整、評估土地價值之結果,於土地無實
際交易時,非不得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抗字第283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訴訟費用如有
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明定。
二、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附表編號1至7所示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移轉登記為原告名義,及應將附表編號8至9所示未
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等不動產之價額為斷。查系爭土地與
系爭建物均無近期市場實際成交價額,而原告雖陳報附近2
筆房地之交易價額,惟該等房地均非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且
屋齡分別為39年、21年,與系爭建物之屋齡42年已有差距,
建材亦非相同,又交易日期別為民國107年、104年,均距本
件起訴日甚遠,難認該等房地之交易價格得作為核算系爭建
物於本件起訴時客觀市場交易價額之參考。揆諸前揭說明,
爰以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之114年公告土地現值、課稅現值
計算其價額如附表所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88,74
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63元,而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7,
880元,即溢繳117元,依首揭規定,應予返還。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附表:
編 號 土地坐落地號 面積(㎡) 公告現值(元/ ㎡) 權利 範圍 左列標的物價額(元) 1 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214.97 5,400 1/6 193,473 2 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340.58 5,400 1/6 306,522 3 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257.38 5,400 1/6 231,642 4 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62 5,400 1/8 41,850 5 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174.7 5,400 27/230 110,745 6 嘉義縣○○鎮○○段0000000地號土地 117.75 5,400 1/2 317,925 7 嘉義縣○○鎮○○段0000000地號土地 179.38 5,400 1/96 10,090 編號 建物門牌號碼 建物課稅總現值(元) 權利 範圍 左列標的物價額(元) 8 嘉義縣○○鎮○○○○00號 180,600 1/2 90,300元 9 嘉義縣○○鎮○○○○0000號 172,400 1/2 86,200元 合計(元) 1,388,747 備註:編號1至7號土地價額,係以土地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計算;編號8至9號建物價額,係以建物課稅總現值×權利範圍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KSDV-114-審訴-138-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