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2號
上 訴 人 江希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美雀等3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1月26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4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按因債權之擔
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
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
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上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擔保物價額為2,399,800元(計
算式:338平方公尺×7,100元=2,399,800元),依前揭法條規定
,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2,39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ULDV-113-訴-442-20241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