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10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怡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
109年度偵字第1585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物,均屬違法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怡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8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查。又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等
情,有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CHANEL授
權委任狀、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等詳細報表、商品照
片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等可資佐證,足認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屬侵害商標
權之物品,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規
定,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1 仿冒CHANEL商標髮夾 3件 2 仿冒CHANEL商標戒指 107件 3 仿冒CHANEL商標項鍊 6件 4 仿冒CHANEL商標耳環 1件
TYDM-113-單聲沒-126-20241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