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智慧財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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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聲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10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怡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 109年度偵字第1585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物,均屬違法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怡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8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查。又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等 情,有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CHANEL授 權委任狀、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等詳細報表、商品照 片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等可資佐證,足認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屬侵害商標 權之物品,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規 定,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1 仿冒CHANEL商標髮夾 3件 2 仿冒CHANEL商標戒指 107件 3 仿冒CHANEL商標項鍊 6件 4 仿冒CHANEL商標耳環 1件

2024-11-26

TYDM-113-單聲沒-126-20241126-1

單聲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吉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826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13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Cialis」商標之壯陽藥肆盒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吉成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82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扣案之仿冒「Cialis」商標之壯陽藥4盒,經鑑定認屬 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8268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12年5月15 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上開不起訴 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上職議字第4328號處分書 在卷可查。又扣案仿冒「Cialis」商標之壯陽藥4盒,經鑑 定結果,係屬侵害商標權物品,有鑑定報告、中華民國商標 註冊證、搜索扣押筆錄及照片等件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 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DM-113-單聲沒-171-20241125-1

單聲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文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調偵字第116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7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文孝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調偵字第1160號為不起訴 之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鑑定之結果, 認係仿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從而,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 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調偵字第1160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在案 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被告相關案件之卷證查明屬實,並有上 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存卷可參。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 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有鑑定報告書、內政部警察署保安警 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 清單足資憑據,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思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卷證與鑑定報告出處 1 仿冒3M商標濾毒罐型號6001CN 366個 110偵15981卷第75頁至第86頁、第137頁至第144頁。 2 仿冒3M商標濾毒罐型號6003 10個 110偵15981卷第75頁至第86頁、第137頁至第144頁。 3 仿冒3M商標濾毒罐型號6006 18個 110偵15981卷第75頁至第86頁、第137頁至第144頁。 4 仿冒3M商標濾棉型號5N11CN 150個 110偵15981卷第75頁至第86頁、第137頁至第144頁。 5 仿冒3M商標面罩型號6800 19個 110偵15981卷第75頁至第86頁、第137頁至第144頁。

2024-11-25

TPDM-113-單聲沒-179-20241125-1

單聲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子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 聲沒字第9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AMIINO安美諾」商標圖樣之美白修護霜壹件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子浦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84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然該案所查扣之「AMIINO安美諾」商標圖樣美白修護霜 1件係侵害告訴人美無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AMIIN O安美諾」商標圖樣之商品乙節,有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偵字第384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前揭 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 扣案之「AMIINO安美諾」商標圖樣美白修護霜1件,經鑑定 後確為仿冒商標之商品乙節,有安美諾美白修護霜仿冒鑑定 書、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 索系統查詢列印資料及一頁式網頁截圖在卷可佐(見偵卷第 29至35頁),足認扣案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 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 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2

PCDM-113-單聲沒-221-20241122-1

單聲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振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13年度執 聲字第2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振庭前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2760號為緩起訴處 分,並於民國112年1月3日確定,於113年1月2日緩起訴處分 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壯陽藥經送鑑定認屬 仿冒商標之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 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且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振庭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 度偵字第3276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12年1月3日確定 ,且於113年1月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前揭不起 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有犀利士20mg藥品 包裝鑑定報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 及搜索筆錄、經濟部智慧財產商標資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 細報表足資憑據,堪認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 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之, 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 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0 仿冒「Cialis」壯陽藥 3盒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

2024-11-22

TPDM-113-單聲沒-165-20241122-1

單聲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雅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5970號), 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PEPPA PIG」商標圖樣毛巾共貳條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雅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597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 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PEPPA PIG」商標圖樣毛巾共2條, 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規定甚明。 三、查被告沈雅卉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於民國109年5月28日以109年度偵字第5970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 扣案之毛巾2條,經送鑑定之結果,確屬未經商標權人英商 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及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授權使 用之仿冒「PEPPA PIG」商標圖樣商品,有扣案物照片2張、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 可參。準此,上開扣案物品既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 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 仿冒「PEPPA PIG」商標圖樣毛巾2條,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 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2

PCDM-113-單聲沒-169-20241122-1

單聲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舜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6164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NIKE」球鞋貳拾肆雙,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舜仁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616 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NIKE」球鞋24雙,俱係被 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 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 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 法第 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 義務沒 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得基於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 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所涉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616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 稽。而扣案之「NIKE」球鞋24雙,經鑑定確屬仿冒「NIKE」 商標圖樣之商品一節,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 報表、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9年10月12日函文資料存卷 可查,復有扣案物可資佐證,足認上開扣案物為侵害商標權 之物品,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是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許欣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YDM-113-單聲沒-109-20241122-1

單聲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寓鍼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13年度執聲 字第2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寓鍼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9484號為緩起訴處分,嗣於民國112年8月29日確定,並於113年8月28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且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洪寓鍼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 度偵字第948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12年8月29日確定,且 期滿未經撤銷乙節,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北地檢署檢察官 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並經本院核閱屬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 屬仿冒品,有111年7月15日鑑定報告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 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商標單筆詳細 報表足資憑據,堪認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之,且 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 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HERMES」商標項鍊(採證物) 2件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 2 仿冒「HERMES」商標項鍊 157件 3 仿冒「HERMES」商標耳環 7套(每套2個) 4 仿冒「HERMES」商標吊飾 4件

2024-11-21

TPDM-113-單聲沒-164-20241121-1

單聲沒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家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調偵字第104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美惠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苗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調偵字第104號為緩起訴期滿未 經撤銷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 受刑人之犯罪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之。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商 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同法第40條第2項 定有明文。末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 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5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 間為1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可考。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所示仿冒adidas商標之包包1個、衣服1件,均係仿 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圖樣之商品一情,業據被告於偵查 中坦承不諱,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品 相片對照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 告書等件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規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 號2所示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宣告沒收之。又被告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500 元亦經其自行繳回而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有臺灣苗栗 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查,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商標權人/犯罪所得 1 仿冒「adidas」圖樣及字樣之包包 1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ADIDAS AG) 2 仿冒「adidas」圖樣及字樣之衣服 1件 3 犯罪所得新臺幣500元

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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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聲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宛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113年度聲沒字第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宛倫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6776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商標商品 ,且經檢驗含有未經許可輸入之禁藥,爰依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 裁定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67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 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 足憑。又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屬仿冒「犀利 士CIALIS」及「APPLE」乙節,有現場查獲照片、Cialis藥 品外觀鑑定聲明書、德誼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許德中、美商蘋 果公司指定之資深鑑定人員張雪茹所出具之鑑定被告附卷可 參,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商 標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應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1 仿冒Cialis壯陽藥 13瓶 2 Apple商標連接線 219件 3 Apple商標電源轉接器 78件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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