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132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5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包裝袋肆只)均沒收銷
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俊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
3年度毒偵字第13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總毛重6.12公克),經送衛生
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
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業已入臺中地檢署贓物庫,有該署113
年度安保字第332號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可佐(見毒偵卷第
171頁)。足徵本案沒收物之所在地在臺中市,係在本院管
轄區域內。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
程序上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中
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32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
在卷可憑。而本件扣案之晶體4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養院鑑驗,送驗單位指定鑑驗2包,檢出結果均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2月16日
草療鑑字第1130200187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8
5頁),而其餘2包晶體,雖未經鑑驗,然被告於警詢時已自
承該2包晶體均為毒品安非他命,且與上開鑑驗結果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均係向1名叫「鋒哥」之男子所
購得(見毒偵卷第35至36頁)等情,又被告為警查獲後,經
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亦均呈陽性反
應,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
份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83頁),堪認該2包晶體亦均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是扣案之晶體4包均屬違禁物,均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
其上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
併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
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之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TCDM-113-單禁沒-809-20241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