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014號
被 告 吳承恩
選任辯護人
即 聲請人 劉庭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40003、40415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於偵查中承認本案犯罪之客觀事實,
亦無通緝之前科並無逃亡之虞,況證物均已當場查獲而無法
滅證,被告亦已提供所知悉之資料,無勾串證人之虞,實無
羈押之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㈠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
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為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
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另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
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第101條之1
第1項第10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9月13
日執行羈押在案。
㈡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13年11月
28日以113年度訴字第799號判決有罪,嗣因被告提起上訴,
而於114年1月13日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現由該院以114年
度上訴字第262號審理中,被告並經該院裁定羈押等情,有
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可查,是被告現既非
由本院羈押中,則向本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聲請,已失其據,
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PCDM-113-聲-5014-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