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泓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3772號、113年度罰執字第83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邱泓錡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
行罰金新臺幣拾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泓錡因犯妨害秩序、違反洗錢防制
法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依刑法第53
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
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分別
定有明文。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
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
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
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
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
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
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
(但檢察官聲請書附表一編號7、附表二編號6判決確定日期
欄均應更正為「113/09/05」;附表二編號1偵查(自訴)機
關年度案號欄應更正為「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400、657
2、7065、8481、8483、9477、10593、10594、10878、1127
0、6833、8146、8147、8148、8824、12608號」;附表二編
號4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12/03/16、17、20」),堪以認
定。次查本院為附表一、二之各罪中,最終事實審判決日期
最後者(即附表一編號8、附表二編號7)之最後事實審法院
,且附表一所示各罪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附表一編號
1)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判決確定前所犯,附表二所示各罪
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附表二編號1)於113年1月8日判
決確定前所犯。又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
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附表一編號2至5、編號7、8所示之
罪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罪係不得易
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將其得易
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與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
頁),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尚無不符,本院審核認
屬正當,自應就有期徒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定應執行刑時,揆諸前揭判例意旨,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
第5款、第7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外,亦應受不利益變更
禁止原則之內部性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一編號1至8、
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宣告刑之總和。綜合考量附表一、二所
示之數罪侵害法益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
間之密接程度等事項,兼衡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
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及受刑人於本院寄送之陳
述意見調查表中表示希望從輕定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69
頁)之情形,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定
,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表一:受刑人邱泓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有期徒刑部分)
編 號 1 2 罪名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下手實施強暴罪1次 ①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13次 ②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1次 ③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2次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5月13次 ②有期徒刑6月1次 ③有期徒刑4月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犯罪日期 112/03/31 ①112/03/13;112/03/13;112/03/17;112/03/15;112/03/13;112/03/14;112/03/14:112/03/20;112/03/17;112/03/16;112/03/20;112/03/20;112/03/20 ②112/03/17 ③112/03/14;112/03/1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165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400、6572、7065、8481、8483、9477、10593、10594、10878、11270、6833、8146、8147、8148、8824、1260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95、516、541號 判決日期 112/10/31 112/11/30 確定 判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95、516、54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12/05 113/01/0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7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4號 編號1至6,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抗字第466號裁定駁回(執行中)
編 號 3 4 5 罪名 ①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3次 ②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1次 共同犯洗錢罪4次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1次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5月3次 ②有期徒刑4月1次 ①有期徒刑4月 ②有期徒刑4月 ③有期徒刑4月 ④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①112/03/16、20;112/03/17;112/03/16、17 ②112/03/13 ①112/03/17 ②112/03/17 ③112/03/16 ④112/03/17 112/03/16、17、20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172、13173、13175、13176、14175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620、15858、16051號、113年度偵字第365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172、13173、13175、13176、1417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臺南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07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00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00號 判決日期 113/02/02 113/05/15 113/05/16 確定 判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臺南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07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00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3/11 113/06/17 113/06/1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85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08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84號 編號1至6,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抗字第466號裁定駁回(執行中)
編 號 6 7 8 罪名 ①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1次 ②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1次 ①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2次 ②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6次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3次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8月1次 ②有期徒刑10月1次 ①有期徒刑2月2次 ②有期徒刑3月6次 ①有期徒刑3月 ②有期徒刑4月 ③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①112/03/16 ②112/03/17 ①112/03/13;112/03/15 ②112/03/13;112/03/20;112/03/17;112/03/13、14、17;112/03/16;112/03/17 ①112/03/17 ②112/03/20 ③112/03/16、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033、14843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93、794、795、796、797、798、799、800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641、3869、529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3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48號 判決日期 113/05/30 113/07/23 113/07/30 確定 判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3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4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7/02 113/09/05 113/09/0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98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72號(執行中)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698號(執行中) 編號1至6,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抗字第466號裁定駁回(執行中)
附表二:受刑人邱泓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罰金部分)
編 號 1 2 罪名 ①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13次 ②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1次 ③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2次 ①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3次 ②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1次 宣告刑 ①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元13次 ②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1次 ③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2次 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 ①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元3次 ②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1次 犯罪日期 ①112/03/13;112/03/13;112/03/17;112/03/15;112/03/13;112/03/14;112/03/14:112/03/20;112/03/17;112/03/16;112/03/20;112/03/20;112/03/20 ②112/03/17 ③112/03/14;112/03/16 ①112/03/16、20;112/03/17;112/03/16、17 ②112/03/1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400、6572、7065、8481、8483、9477、10593、10594、10878、11270、6833、8146、8147、8148、8824、12608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172、13173、13175、13176、1417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95、516、54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07號 判決日期 112/11/30 113/02/02 確定 判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95、516、54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0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1/08 113/03/11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112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553號 編號1至5,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43號裁定,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72,000元,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抗字第466號裁定駁回(執行中)
編 號 3 4 5 罪名 共同犯洗錢罪4次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1次 ①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1次 ②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1次 宣告刑 ①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元 ②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③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元 ④併科罰金新臺幣16,000元 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①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1次 ②併科罰金新臺幣70,000元1次 犯罪日期 ①112/03/17 ②112/03/17 ③112/03/16 ④112/03/17 112/03/16、17、20 ①112/03/16 ②112/03/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620、15858、16051號、113年度偵字第365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172、13173、13175、13176、14175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033、1484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臺南高分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00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0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2號 判決日期 113/05/15 113/05/16 113/05/30 確定 判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臺南高分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00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0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6/17 113/06/13 113/07/02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558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552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595號 編號1至5,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43號裁定,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72,000元,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抗字第466號裁定駁回(執行中)
編 號 6 7 罪名 ①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5次 ②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3次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3次 宣告刑 ①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5次 ②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3次 ①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1次 ②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1次 ③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1次 犯罪日期 ①112/03/13;112/03/13;112/03/20;112/03/15;112/03/16 ②112/03/17;112/03/13、14、17;112/03/17 ①112/03/17 ②112/03/20 ③112/03/16、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93、794、795、796、797、798、799、800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641、3869、529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3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48號 判決日期 113/07/23 113/07/30 確定 判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3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4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9/05 113/09/02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831號(執行中) 嘉義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811號(執行中)
CYDM-113-聲-971-20241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