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簡字第574號
原 告 佑晟高空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健忠
訴訟代理人 黃雅家
被 告 張宸維即翊銘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7,6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自民國108年起陸續向伊租用如附表所示高空作業車,被
告依約應於租用期間給付如附表所示租金,惟被告僅給付如
附表「已付租金」欄所示部分款項,尚積欠附表「積欠租金
」欄所示租金,屢經催討請款,被告均置諸不理,爰依契約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如附表「積欠租金」欄所示租
金共計新臺幣(下同)327,600元等語。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按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
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民法第42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高空作業車租賃出貨單
、統一發票、交貨、驗收單、原告華南商業銀行存摺交易明
細節本、存證信函、108至109年度對被告之請款明細、租賃
合約書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9至87、189至263頁)。參以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
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為真正。原告與被告間有如附
表所示租賃高空作業車之契約存在,原告亦已依約出租如附
表所示高空作業車,而被告未支付全部租金,原告自得依租
賃契約向被告請求尚未支付租金。從而,原告依兩造間租賃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積欠租金」欄所示租金共
計327,600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租賃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327,6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劉企萍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出租物品 每月租金 出租期間/月數 累積租金 已付租金 積欠租金 1 10米高空作業車(車號00-0000) 19,950元 108年12月04日至108年12月11日 共1月 19,950元 19,950元 0元 2 10米高空作業車(車號00-0000) 19,950元 108年12月04日至108年12月11日 共1月 19,950元 19,950元 0元 3 6米高空作業車(車號00-00000) 10,500元 108年6月13日至109年9月12日 共16月 168,000元(計算式:10,500元×16個月) 63,000元 105,000元(計算式:168,000元-63,000元) 4 6米高空作業車(車號00-00000) 10,500元 108年6月13日至109年9月12日 共16月 168,000元(計算式:10,500元×16個月) 63,000元 105,000元(計算式:168,000元-63,000元) 5 4米高空作業車(車號000) 8,400元 108年12月13日至109年8月14日 共8個月 67,200元(計算式:8,400元×8個月) 8,400元 58,800元(計算式:67,200元-8,400元) 6 4米高空作業車(車號000) 8,400元 108年12月13日至109年8月14日 共8個月 67,200元(計算式:8,400元×8個月) 8,400元 58,800元(計算式:67,200元-8,400元) 合計: 327,600元
FSEV-113-鳳簡-574-2025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