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朴簡字第4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峻嘉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977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易字第993號),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峻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6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之愷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4.792公克)、摻有4
-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13包(
含包裝袋13個,驗餘淨重共計16.759公克),均沒收之。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吳峻嘉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
基卡西酮、愷他命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
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
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5月27日凌晨1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歌神KTV包廂
內,向綽號「小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分別
以新臺幣(下同)3,500元之價格,購買愷他命1包;以2,50
0元之價格,購買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
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13包後,即將之放置在其所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而持有之。嗣於同日凌晨3
時30分許,吳峻嘉駕駛上開汽車行經嘉義縣○○鄉○○路000號
前,停等許久,警員對其執行盤查勤務時,經其同意而搜索
該車,扣得愷他命1包(驗前純質淨重約4.198公克)、摻有
「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
啡包13包(驗前純質淨重3.028公克)。
二、證據名稱:被告吳峻嘉於警詢、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自願受
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113年6月17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扣案物品照
片、密錄器擷取照片,及上開扣案毒品。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
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朴子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CYDM-113-朴簡-416-20241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