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530號
原 告 許悅耘(原名:許婷婷)
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律師
蘇軒儀律師
被 告 張耀天
陳守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銘柏律師
被 告 周駿龍
劉芸志
謝維倫
葉桂榛
游勝宇
簡裕霖
楊明翰
陳元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劉芸志、被告謝維倫、被告葉桂榛、被告游勝宇、被告
陳元凱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因信任如附表編號㈠至編號「蝦皮賣家帳號」
欄所示賣家所販賣各編號「購買包款」欄所示精品包(下合
稱系爭精品包)均為真品,因而陷於錯誤,遂分別於各編號
「付款日期」所載日期,向各編號「蝦皮賣家帳號」欄所示
賣家付款各編號「付款金額」欄所示付款金額以購買系爭精
品包,詎系爭精品包均為仿製品,致原告受有損害,而蝦皮
賣家帳號「071288cindy」、「bonnie813」、「halsey.198
7」、「31e118」、「31e188」既分別為簡裕霖、被告葉佳
榛、游勝宇、被告張耀天、周駿龍(下分稱其名,合稱簡裕
霖等5人)所註冊之帳號,且張耀天、周駿龍嗣後出借其所
註冊之前揭帳號,其等自應分別就伊因詐欺匯入該等帳號之
款項負損害賠償之責。又劉芸志、謝維倫、被告楊明翰、陳
元凱均為伊匯入蝦皮賣家帳號「halsey.1987」之款項,嗣
後轉匯帳戶之帳號註冊者,劉芸志、謝維倫、楊明翰、陳元
凱均為出借訴外人即違反銀行法之袁明宇蝦皮帳戶之人,自
應就伊因詐欺匯入蝦皮賣家帳號「halsey.1987」之損害負
損害賠償之責,而被告陳守基同為出借袁明宇蝦皮賣家帳號
者,亦應同負其責。是以,劉芸志、謝維倫、陳守基、楊明
翰、陳元凱(下分稱其名,合稱劉芸志等5人)上開故意背
於善良風俗之行為,業已違反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
1項所定幫助詐欺取財罪,並致伊身心受創,則就伊所受如
附表一編號㈠至㈩所受損害,被告自應各負損害賠償責任,爰
擇一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95條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各給付原告50萬元。㈡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張耀天、周駿龍、劉芸志、謝維倫、葉桂榛、簡裕霖、陳守
基、楊明翰及陳元凱分別以下列情詞置辯,並均聲明:㈠原
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㈠張耀天以:伊並未申辦蝦皮賣家帳號「31e118」,該帳號為
他人冒用伊身分證所註冊,伊亦無販賣仿製品予原告,原告
遭受詐欺而匯入之款項亦未匯入伊銀行帳戶,原告復就侵權
行為之要件未盡舉證責任,自不得請求伊賠償損害,且原告
已於110年3月5日向員警報案並知悉伊本件請求遭詐欺所受
之損害,則其於113年6月提起本件訴訟已逾消滅時效等語。
㈡周駿龍以:伊未在蝦皮創設帳號過,蝦皮賣家帳號「31e188
」係遭他人盜用伊的個人資料所創設,伊並沒有拿到任何錢
。再者,原告本件所受損害與伊無因果關係,伊亦無何故意
、過失之行為。
㈢劉芸志以:伊只是借袁明宇銀行帳戶做蝦皮遊戲點數的生意
,伊不知情袁明宇後續操作情形。再者,原告本件所受損害
與伊無因果關係,伊亦無何故意、過失之行為。
㈣謝維倫以:伊只是借袁明宇銀行帳戶做蝦皮遊戲點數的生意
,伊沒有詢問袁明宇詳細內容。再者,原告本件所受損害與
伊無因果關係,伊亦無何故意、過失之行為。
㈤葉桂榛以:蝦皮賣家帳號「bonnie813」並非伊所申辦,伊亦
無販賣精品包予原告,伊係因臉書辦理貸款而個資外洩等語
。
㈥簡裕霖以:蝦皮賣家帳號「071288cindy」並非伊所申設,伊
亦無出借過銀行帳戶,則伊既無提供帳號之行為,原告本件
所受損害與伊無因果關係,伊亦無何故意、過失可言。
㈦陳守基以:原告並未證明其確實受有736萬元之財產上損失,
且伊係因袁明宇稱:要做遊戲代儲及避稅生意等語方出借蝦
皮賣家帳號,且袁明宇確實係在經營販售遊戲點數之賣場,
伊未能預見袁明宇做地下匯兌之用,則袁明宇既未以伊出借
之蝦皮賣家帳號販賣仿製品,原告匯入款項亦未曾匯入伊所
出借蝦皮帳號所綁定之銀行帳戶,難認原告本件損害與伊之
行為有何關聯性,伊亦無不法性存在,退步言之,依原告起
訴主張之事實,其所受之損害為財產上損害,自不得請求非
財產上損害等語
㈧楊明翰以:伊係出借銀行帳戶予伊在嘉義認識綽號為「小穎
」之朋友使用,伊並未收到原告買東西的錢,且檢察官也已
就伊前揭行為為不起訴處分。再者,原告本件所受損害與伊
無因果關係,伊亦無何故意、過失可言。
㈨陳元凱以:伊將銀行帳戶借予袁明宇做販售遊戲點數、避稅
之用,且原告本件所受損害與伊無因果關係,伊亦無何故意
、過失可言。
三、游勝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
段、第2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
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
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
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
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12號判決意
旨參照),依前揭說明,原告主張簡裕霖、葉桂榛、游勝宇
、張耀天、周駿龍分別為蝦皮賣家帳號「071288cindy」、
「halsey.1987」、「bonnie813」、「31e118」、「31e188
」之註冊者,劉芸志等5人則因出借帳戶予袁明宇之行為致
原告受有損害,自應就原告所主張之事實負舉證之責。經查
:
⒈簡裕霖等5人部分:
⑴原告主張簡裕霖、葉桂榛、游勝宇、張耀天、周駿龍分別為
蝦皮賣家帳號「071288cindy」、「halsey.1987」、「bonn
ie813」、「31e118」、「31e188」之註冊者等語,然查,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蝦皮公司
)113年3月4日蝦皮電商字第0240304005P號函附申設資料(
KYC)-個人戶、銀行帳戶資料(見本院卷㈠第225至227頁)
、帳戶資料(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86號
卷第16頁)、蝦皮公司113年5月29日蝦皮電商字第02405290
02P號函附申設資料(KYC)-個人戶(見本院卷㈠第437至439
頁)雖載明:蝦皮賣家帳號「31e188」、「071288cindy」
之申設人及綁定銀行帳戶之所有人各為周駿龍、簡裕霖,而
蝦皮賣家帳號「bonnie813」、「31e118」所綁定銀行帳戶
之所有人分別為葉桂榛、張耀天,且蝦皮賣家帳號「halsey
.1987」綁定銀行帳戶所有人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號,
又上揭資料所示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均與簡裕霖等5人
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見保密卷)所載相符,而該資料
所示銀行帳戶確各為簡裕霖等5人所有乙節,亦有臺灣土地
銀行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㈠第381至384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㈠第3
87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戶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㈠
第407頁)、京城商業銀行客戶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㈠第
429頁)、彰化銀行存摺存款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
本院卷㈠第447至471頁)可證,然蝦皮賣家帳號「071288cin
dy」、「halsey.1987」、「bonnie813」、「31e118」、「
31e188」所留存行動電話門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而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申辦人並非簡裕
霖、葉桂榛、游勝宇、周駿龍(見本院卷㈠第299至309頁)
,0000000000亦與張耀天所自承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見本院卷㈡第164頁)並非相符,基上,前開證據所載資料
既與簡裕霖等5人之個人資料並非全然相符,已難認原告主
張:簡裕霖等5人分為蝦皮賣家帳號「071288cindy」、「ha
lsey.1987」、「bonnie813」、「31e118」、「31e188」之
申登人等語屬實。再者,註冊蝦皮帳號須輸入1組手機門號
,嗣由蝦皮公司發送1組驗證碼至前揭門號,用戶須於註冊
流程填入驗證碼,始得設定其蝦皮購物帳號密碼,密碼設定
完成後即完成初步註冊流程等情,業據蝦皮公司具體說明在
卷(見本院卷㈠第221頁),顯見行動電話門號驗證對於蝦皮
帳號之註冊至臻重要,行動電話門號持有人方為前述帳號之
註冊人無訛,則簡裕霖等5人既非前揭帳號所綁定行動電話
門號之所有人,原告復未提出事證證明其等確為行動電話門
號之持有人,本院自難僅憑前述資料遽認簡裕霖等5人即各
為上揭蝦皮賣家帳號之申設人。
⑵又細觀上揭蝦皮賣家帳號並未提領其等蝦皮錢包內之金額至
實體帳戶一節,亦有蝦皮公司113年4月30日蝦皮電商字第02
40430014P號回函(見本院卷㈠第261頁)可佐,顯見該等帳
號均無將出賣所得價款匯入至所綁定之銀行帳戶,益徵本院
不得僅憑簡裕霖等5人為帳號綁定之銀行帳戶所有人一情,
逕予推論其等即為上述帳號之申設人。至蝦皮公司113年5月
29日蝦皮電商字第0240529002P號函雖稱:帳戶之身分證換
發日期為用戶拍攝身分證後系統自動帶入等語(見本院卷㈠
第437頁),然個人資料乃至身分證照片外洩,並經坊間詐
欺集團挪為詐欺之用時有耳聞,自無以排除取得簡裕霖等5
人個人資料者擅將其等身分證照片翻拍以為帳號申請之可能
性,本院亦不得憑此認定其等各為蝦皮賣家帳號「071288ci
ndy」、「halsey.1987」、「bonnie813」、「31e118」、
「31e188」之申登人。
⑶從而,原告既未能證明其所主張簡裕霖等5人為蝦皮賣家帳號
「071288cindy」、「halsey.1987」、「bonnie813」、「3
1e118」、「31e188」之申登人乙情屬實,其基此前提主張
簡裕霖等5人使用甚或出借該帳號之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
故簡裕霖等5人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
第195條規定對其負賠償責任,自屬無據。
⒉劉芸志等5人部分:
⑴經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檢察官起訴袁
明宇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所定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
兌業務,而涉犯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所定之非法辦理國內
外匯兌業務,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1億元以上之罪嫌,有新
北地檢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7280號、第44836號起訴書(
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卷第7、11至13
頁)可佐,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
金重訴字第9號刑事卷宗確認無訛,可見袁明宇創設之蝦皮
賣場所經營者為國內外貨幣匯兌,而與販賣仿製精品包無何
關聯,自無以僅憑袁明宇遭起訴上開罪嫌,逕認其與經營蝦
皮賣家帳號「halsey.1987」者有何詐欺原告之犯意聯絡存
在,而就袁明宇就原告本件所涉損害涉犯詐欺罪一情,本院
遍尋全卷均未見其舉證以實其說,本院自不得僅憑原告臆測
之詞,遽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
⑵又劉芸志等5人係交付銀行帳戶予袁明宇經營上揭匯兌生意之
用,而原告未能證明袁明宇涉犯詐欺罪,亦如前述,無以憑
袁明宇使用劉芸志等5人銀行帳戶一節,認定劉芸志等5人該
當刑法所定之幫助詐欺罪,而原告所受損害為經營蝦皮賣家
帳號「halsey.1987」者諉以其所販賣之精品包為真品之話
術,致原告陷於錯誤而給付價款至該帳號之蝦皮錢包,則原
告損害業已於給付價款之時發生,則該帳號使用人嗣後與袁
明宇進行交易之行為自與其損害結果無涉,益徵劉芸志等5
人交付帳戶予袁明宇用以匯兌之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無相
當因果關係。另就劉芸志等5人與經營蝦皮賣家帳號「halse
y.1987」之人士間存在詐欺原告之犯意聯絡此一有利於原告
之事實,亦未見原告舉證證明為真,是以,原告主張劉芸志
等5人之行為構成侵權行為,而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後段、第2項、第195條規定,亦非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
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各給付5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
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
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編號 付款日期 蝦皮賣家帳號 購買包款 付款金額 ㈠ 110年1月4日、同年月6日、同年月7日、同年月8日 halsey.1987 Hermes福寶大道(顏色:深夜黑) 57萬元 ㈡ 109 年12月31日、110年1 月1日、110年1月2 日、110年1月3日 halsey.1987 HermesBK25(顏色:霧面方塊鱷魚) 50萬元 ㈢ 110年1月13日 halsey.1987 HermesBK25(顏色:奶昔白) 20萬元 ㈣ 109年12月14日 31e118 HermesBK30(顏色:T5) 24萬5,000元 ㈤ 109年12月16日、同年月17日 31e118 HermesBK30(顏色:倒V鱷魚) 39萬8,999元 ㈥ 109年12月24日、同年月25日 31e118 Hermes母子kellly(顏色:J9《兩件》) 42萬5,000元 ㈦ 109年12月31日、109年(原告誤載年份為110年,應予更正)12月28日、同年月29日、同年月30日 31e118 HermesBK30和BK25(顏色:黑/灰/方塊鱷《三件》) 37萬元 ㈧ 110年1月1日、同年月2日 31e188 HermesBK30和BK25(顏色:黑/灰/方塊鱷《三件》) 40萬元 ㈨ 110年1月4日、同年月5日、同年月6日、同年月7日、同年月8日、同年月9日 31e188 Hermes福寶大道(顏色:深夜黑/藍黑/棕《三件》) 140萬元 ㈩ 110年1月15日、同年月16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18日、同年月25日、同年月27日 31e188 HermesBK25(顏色:喜馬拉雅) 116萬元 110年1月14日 bonnie813 HermesMinikel-ly(顏色:灰/棕/黑) 39萬9,000元 110年1月10日、同年月11日 071288cindy HermesBK30(顏色:棕)、ChanelJ12(顏色:錶) 30萬元
附表一:
編號 被告 請求項目 請求金額 (新臺幣) ㈠ 簡裕霖 財產上損害 30萬元 精神慰撫金 20萬元 ㈡ 張耀天 財產上損害 40萬元 精神慰撫金 10萬元 ㈢ 周駿龍 財產上損害 40萬元 精神慰撫金 10萬元 ㈣ 葉桂榛 財產上損害 39萬9,000元 精神慰撫金 10萬1,000元 ㈤ 游勝宇 財產上損害 40萬元 精神慰撫金 10萬元 ㈥ 劉芸志 財產上損害 40萬元 精神慰撫金 10萬元 ㈦ 謝維倫 財產上損害 40萬元 精神慰撫金 10萬元 ㈧ 陳守基 財產上損害 40萬元 精神慰撫金 10萬元 ㈨ 楊明翰 財產上損害 40萬元 精神慰撫金 10萬元 ㈩ 陳元凱 財產上損害 40萬元 精神慰撫金 10萬元
TPDV-112-訴-5530-20250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