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受輔助人不動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70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A02為處分受輔助人不動產事件,未繳
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等規定,應徵收聲請
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SLDV-114-家補-70-2025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