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56號
原 告 陳偵惠
被 告 朱紅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紅偉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其中命被告應將
門牌號碼基隆市○○街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漏水及水
電修復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修繕所需之費用為核定依
據,原告業已提出修復費用之估價單,其中水電及漏水修復費用
為新臺幣(下同)635,000元,加計請求526,700元【訴之聲明第
1項租金損失計至起訴時為23,200元(8,000×2月+8,000×27/30=2
3,200)+訴之聲明第3項減少價金19%即503,500元(265萬×19%=5
03,500)】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161,700元,原告應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扣除原告已繳3,200元,尚欠9,383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
之裁判費即9,383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KLDV-113-補-956-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