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甲OO 住○○市○○區○○路00號O樓
相 對 人 乙OO 住OO縣○○鄉○○村0鄰○○0號
關 係 人 丙OO
丁OO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乙OO(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甲OO(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丙OO(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因重度身心障
礙等原因,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
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聲請選任
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丙OO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聲請人之陳述。
㈡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戶政查詢資料。
㈢訊問筆錄:相對人之子即關係人丁OO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
人、指定關係人丙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㈣聲請人同意擔任監護人、關係人丙OO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之同意書及訊問筆錄。
㈤身心障礙證明。
㈥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精神鑑定報告書。
認相對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失智症),致不能為
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
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
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丙OO為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SCDV-113-監宣-619-20241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