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啓禎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1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啓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
93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TPHM-113-聲保-1260-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