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美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數罪,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113號、113年度執緝字第
1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美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美珍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執行刑之
酌定,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所定之方法或範圍為之,亦
需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並恪遵公平、比例原則及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不得逾越
法律之外部性界限與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
第175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張美珍因詐欺等數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
示均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
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
已請求檢察官定應執行刑,有經受刑人簽名捺印之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
調查表附卷可按,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3所示各罪,經本
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009號、第122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6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
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拘束。本件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檢察
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其具狀
表示:請合併定較輕的刑度等語,有受刑人之陳述意見表在
卷可參。審酌如附表所示編號1、3均係因加入詐欺集團擔任
車手所犯案件,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係提供自己申設之帳戶
予不詳詐欺集團使用,並擔任該詐欺集團之提款車手工作,
犯罪態樣、手段、情節相似,所侵害者均為被害人之財產法
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衡酌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
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
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
附表編號2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
罰金刑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有期徒刑部分之應執行刑併執
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附表
受刑人張美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原聲請書附表漏載「,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應予補充更正) 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2/06/08 112/04/23 均112/12/2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313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66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5652號、第1755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009號、第1229號 判決日期 113/02/29 113/02/29 113/06/20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00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4/12 113/05/22 113/08/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不得易科、得社勞 否 備註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63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2793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28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279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703號(4罪定刑1年6月;執行期滿日116.8.24)
TCDM-113-聲-3506-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