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鄭O翔
原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鄭O宏
朱O芬
被 告 羅建凱
陳盈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80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鄭O翔、鄭O宏、朱O芬對本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807
號,被告羅建凱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有該起訴狀在卷可稽。另被告陳盈達雖非上開刑事
案件之被告,然依原告之起訴狀所載:被告陳盈達於事故現
場違停車輛,致被告羅建凱視線受阻,並影響行車方向,導
致本案事故之發生,造成原告鄭O翔受有多處傷害,爰依民
法相關之規定,請求被告2人對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
自形式上觀之,原告一併對被告陳盈達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揆之前開說明,應屬適法;又核原告所請求之項目
,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啓夫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CYDM-113-交重附民-29-2024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