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4號
原 告 陳春雨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黃亨
法定代理人 黃秋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萬5,950元(詳附
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40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萬3,4
41元,應補繳1萬6,96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1萬6,965元,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劉玉媛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附表
一、被告公業名下財產價值(單位:新臺幣/元):
㈠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5,600元/平方公尺×12平方公
尺=6萬7,200元。
㈡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6,500元/平方公尺×3,685平方
公尺=2,395萬2,500元。
㈢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105年7月21日自彰化縣○○鄉
○○段000地號土地分割):5,600元/平方公尺×185平方公尺=
103萬6,000元。
㈣合計:6萬7,200元+2,395萬2,500元+103萬6,000元=2,505萬5
,700元。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2,505萬5,700元×原告主張對被告之派下權比例1/6=417萬5,950元。
CHDV-114-訴-154-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