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應行調查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211-220 筆)

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9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致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48 57號、112年度偵字第7277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 關於金流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秋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2025-03-06

TYDM-112-金訴-970-20250306-1

審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30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宏璋 選任辯護人 劉𨓜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42 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宏璋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辯論 終結,原定於114年3月17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2025-03-05

TPDM-113-審訴-3059-20250305-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恭喜 選任辯護人 李瑞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審判程序辯論終結 ,原訂於民國114年4月8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是否供出毒品來 源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取消前開宣判期日,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昱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2025-03-05

NTDM-113-訴-224-20250305-1

金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3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竣傑 選任辯護人 王奕淵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昭筠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2025-03-05

PCDM-113-金訴-2315-20250305-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0號 原 告 周肇南 訴訟代理人 黃一涵律師 陳柏諭律師 被 告 郭榮達 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 年2月1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3月5日宣判,茲因本 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饒志民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莊佳蓁

2025-03-05

KSDV-113-訴-220-20250305-1

勞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77號 原 告 伍國棟 被 告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 必要,爰指定民國114年4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 詞辯論。被告應具狀說明依被證4個人特休給假明細所載,原告 年資滿26年,112年6月2日至同年12月31日之特休未休時數為140 小時,有無爭執?繕本逕送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2025-03-05

KSDV-113-勞小-77-20250305-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87號 原 告 林聖富 訴訟代理人 蕭俊富 被 告 張涴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 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2025-03-05

TYDV-113-訴-2587-20250305-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琪 上列被告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 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5

TYDM-113-訴-720-20250305-1

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家暴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484號 上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浡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家暴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877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續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5

TPHM-114-上訴-484-20250305-1

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7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明蒼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34142號、113年度偵字第34143號、113年度偵字第3414 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 在本院第十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明蒼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 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2025-03-05

TYDM-113-金訴-1713-20250305-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