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乙○○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2
,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二、聲請人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2
,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
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
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
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乙○○、甲○○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是因
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其
等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查相對人為
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之男性,於聲請人於113年12月11日
為本件聲請時(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戳章)之年齡為83歲,依
內政部公布之112年新北市簡易生命表所載,83歲男性之平
均餘命為6.52年,併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新北市112
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6,226元。據此計算,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2,051,922元(計算式:26,226元×12月×6.52年=
2,051,922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
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
三、又聲請人乙○○、甲○○於實體法為不同權利義務主體,於程序
上各持事由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自屬
不同之程序標的,即不應因分別或一同聲請而有差異。是本
院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命聲請人乙○○、甲○○應分別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補繳聲
請費用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紹寧
PCDV-114-家親聲-63-20250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