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智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7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智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號所示之物(含包裝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張智傑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甲基-N,N-
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eathinone)、α-吡咯
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2-{{1-[(4-氟苯基)甲基]
吲唑-3-羰基}胺基}-3,3-二甲基丁酸甲酯(MDMB-FUBINACA
)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
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
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晚間6
時許,以彩虹菸每包(18支)新臺幣(下同)3,500元、毒
品咖啡包每包250元之對價,購得如附表編號1至5號所示含
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甲基-N,N-二甲基卡
西酮(Methyl-N,N-Dimethyleathinone)、α-吡咯烷基苯異
己酮(alpha-PiHP)、2-{{1-[(4-氟苯基)甲基]吲唑-3-
羰基}胺基}-3,3-二甲基丁酸甲酯(MDMB-FUBINACA)成分之
毒品而持有之。嗣張智傑於113年3月27日凌晨3時56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行經新竹縣新豐鄉新
興路與三民南路口陸橋旁時,因該車輛車尾所印車牌號碼與
懸掛之車牌號碼不符而為警攔查,並經張智傑同意搜索後,
為警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5號所示之物及手機2支、電子
菸2支等物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㈠被告張智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卷第9頁至第13頁背
面、第61頁至第64頁、第84頁至第86頁)。
㈡警員林方奎於113年3月27日出具之職務報告1份(見偵卷第8
頁)。
㈢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偵卷第19頁至第22頁)。
㈣警員密錄器影像擷圖、扣案物照片、手機內對話紀錄翻拍照
片共117張(見偵卷第23頁至第52頁)。
㈤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見偵卷第55頁)。
㈥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6日出具之毒品
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2791)影本及同年月22日出具
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2791Q)影本各1份(見
偵卷第90頁至第93頁)。
㈦經查,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上開各該證據相符,本案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按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甲基-N,N-二甲基卡西
酮(Methyl-N,N-Dimethyleathinone)、α-吡咯烷基苯異己
酮(alpha-PiHP)、2-{{1-[(4-氟苯基)甲基]吲唑-3-羰
基}胺基}-3,3-二甲基丁酸甲酯(MDMB-FUBINACA)均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
法持有。經查,被告所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5號所示之物,經
檢驗分別含有上開第三級毒品成分,且總純質淨重達27.743
公克以上(各扣案物之所含毒品成分暨純質淨重,詳如附表
編號1至5號之「檢驗結果」欄所載),此有上開台灣尖端先
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6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
報告(報告編號:A2791)影本及同年月22日出具之毒品證
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2791Q)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見
偵卷第90頁至第93頁)。是核被告張智傑所為,係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
上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
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仍犯本案持有逾量第
三級毒品犯行,其行為當無任何可取之處。惟考量被告自始
坦認犯行,且其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約27.743公克,
尚非巨量,又本案並未查獲被告將其持有毒品販賣或轉讓予
他人之事證,是其行為對社會所生危害尚非甚鉅。另衡諸被
告於警詢時自述其職業為商、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大學肄
業之教育程度(見偵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認應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㈠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
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中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亦有明定。又持有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達一定數量
者,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則該
等毒品即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
為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
知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99年度台上字第3
3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本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號所示之物,經檢驗分別含
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甲基-N,N
-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eathinone)、α-吡
咯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2-{{1-[(4-氟苯基)甲
基]吲唑-3-羰基}胺基}-3,3-二甲基丁酸甲酯(MDMB-FUBINA
CA)(各扣案物之所含毒品成分暨純質淨重,詳如附表編號
1至5號之「檢驗結果」欄所載),此有前揭卷附毒品證物檢
驗報告在卷可憑。是上開扣案物均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第一、二級毒品,而同條項
中段所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沒入銷燬之規定,乃屬行政
罰之性質,僅能由查獲機關以行政處分之「沒入銷燬」程序
處理,而非由法院諭知「沒收銷燬」。然被告張智傑持有純
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行為,既已構成刑事犯罪,
附表編號1至5號所示含有上開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扣案物即均
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故除業經取樣檢驗而用罄之部分
毋庸沒收外,均應依首揭規定宣告沒收;又盛裝附表編號2
至4號所示扣案物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袋
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一併宣告沒
收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檢驗結果 1 香菸共35根【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分析編號:DAC0462】 ①驗前總實秤毛重約87.9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成分(純質淨重無法分析)。 2 蝙蝠俠樂高玩偶藍底混合包(內含黃色粉末)共26包【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至46;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分析編號:DAC0463】 ①驗前總實秤毛重約228.2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20.386公克,驗餘總毛重約227.94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純度5.6%,總純質淨重約6.741公克)、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eathinone)成分(純度<1%,不計算純質淨重)。 3 CHANEL黑底混合包(內含黃色粉末)共18包【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至20;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分析編號:DAC0464】 ①驗前總實秤毛重約162.37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07.462公克,驗餘總毛重約162.073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純度7.6%,總純質淨重約8.167公克)、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eathinone)成分(純度<1%,不計算純質淨重)。 4 蝙蝠俠樂高玩偶藍底混合包(內含黃色粉末)共15包【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7至61;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分析編號:DAC0465】 ①驗前總實秤毛重約150.65公克,驗前總淨重約83.346公克,驗餘總毛重約150.329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純度15.4%,總純質淨重約12.835公克)、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eathinone)成分(純度<1%,不計算純質淨重)。 5 電子菸菸彈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2;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分析編號:DAC0466】 檢出:第三級毒品2-{{1-[(4-氟苯基)甲基]吲唑-3-羰基}胺基}-3,3-二甲基丁酸甲酯(MDMB-FUBINACA)成分(純質淨重無法分析)。
CPEM-113-竹北簡-454-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