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李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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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小調
板橋簡易庭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調字第389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文正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預納被告提解費用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參 拾肆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2025-02-10

PCEV-113-板小調-389-20250210-1

板小調
板橋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調字第328號 原 告 黃雅芳(即黃穎芳之繼承人) 被 告 林彣正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雅芳為黃穎芳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 十四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 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 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黃穎芳於起訴後死亡,其繼承人為黃雅芳,此有個 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自應由黃雅芳承受訴訟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2025-02-08

PCEV-113-板小調-328-20250208-1

板簡
板橋簡易庭

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67號 原 告 陳建豪 被 告 蔡朝濬 原告與被告蔡朝濬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被告應將如 附表所示之房屋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如附表所示之房屋交易價額為準。又原告陳報本件系爭房屋之 交易價額為200萬元(公務電話記錄參照)。本院爰依原告主張 核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為200萬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附表:(不動產標示) 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路00號6樓,權利範圍全部。

2025-02-08

PCEV-114-板簡-267-20250208-1

板小
板橋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945號 原 告 黃盈瑜 被 告 林毓棻 法定代理人 梁郡如 被 告 梁子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二月五日通知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函已於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2025-02-07

PCEV-113-板小-3945-20250207-1

板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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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145號 上 訴 人 李侑霖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典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肆仟伍佰貳 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2025-02-07

PCEV-113-板簡-2145-20250207-2

板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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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194號 原 告 葉中堅 訴訟代理人 張捷誠律師 被 告 胡宥朋 鍾宜霏 原告與被告胡宥朋、鍾宜霏等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房屋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如附表所示之房屋交易價額為準。又原告陳報本件 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為949,083元(原告陳報補正狀二參照)。 本院爰依原告主張核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為949,083元,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附表:(不動產標示) 建物-新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 ○路0段000巷000弄00號4樓),權利範圍全部。

2025-02-07

PCEV-113-板簡-3194-20250207-2

板簡
板橋簡易庭

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937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 告 武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飛武 被 告 張毓嫘 被 告 張瑞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2025-02-07

PCEV-113-板簡-2937-20250207-1

板簡
板橋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994號 原 告 程詠翊 被 告 林秉遇 訴訟代理人 林珊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附麗,應併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2025-02-07

PCEV-113-板簡-2994-20250207-1

板簡
板橋簡易庭

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124號 原 告 任雲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德峯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 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2025-02-07

PCEV-113-板簡-3124-20250207-1

板建小
板橋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小字第36號 原 告 陳俞安 被 告 吳文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二月六日通知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函已於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附麗,應併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2025-02-07

PCEV-113-板建小-36-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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