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508號
原 告 鑫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岳霖
被 告 梁惠雄
梁學人
梁耀文
陳俠儒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告 梁吉雄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被 告 梁清霖
梁李劉
李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203,77
7元,並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門牌號碼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06㎡×公告現值28,000元/㎡×原告權利範圍2/144=41,222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393㎡×公告現值28,000元/㎡×原告權利範圍2/144=152,833元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5㎡×公告現值28,000元/㎡×原告權利範圍2/144=9,722元 合計 203,777元
GSEV-113-岡補-508-20250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