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宗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壹點
肆參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宗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疑似甲基安非他命晶體
1包,經送鑑定,確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
處分書在卷可佐。
㈡、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檢驗後淨重1.437公克,有113年度安保字第85號扣押
物品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
8217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113年
度毒偵字第328號卷第15頁、第21頁),足認確係違禁物無
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
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
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
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KSDM-114-單禁沒-61-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