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提起自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廖欣姝
廖斌祺
共 同
代 理 人 張盛喜律師
被 告 廖俊祺
李屏華
吳佳容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
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113年度上聲議字第2435號駁回再議之處
分(原不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8
001號),聲請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卷附「刑事聲請准予自訴交付審判狀」。
二、按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撤回准
許提起自訴聲請之人,不得再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刑事訴
訟法第258條之2第1、3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聲請人前於113年9月23日,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
檢察分署檢察長113年度上聲議字第2435號駁回再議之處分
(原不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
第8001號),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經本院以113年度聲自
第23號審理,惟聲請人於113年10月24日具狀撤回等情,有
卷附撤回聲請狀可佐(本院卷第69至71頁),揆諸前開說明
,本件聲請人不得再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8條之2,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PTDM-113-聲自-23-20241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