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補字第55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被 告 翁靜雯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1,466元,及其中9
9,801元自民國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02,163元【計算式詳如
附表】,應繳納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1,466元) 1 利息 99,801元 113年7月19日 113年8月4日 (17/365) 15% 697.24元 小計 697.24元 合計(元以下採四捨五入) 102,163元
MKEV-113-馬補-55-20241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