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王耀興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王耀興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4,461元
(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PCDV-113-補-2324-20241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