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78號
被 告 即
反請求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謝俊傑律師
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反請求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3,000元;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人、扶養費部分,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
費用1,000元;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50萬元部分,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400
元。上開費用合計應徵收9,400元(計算式:3,000元+1,000元+5
,400元),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9,4
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PCDV-113-婚-578-20241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