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調解筆錄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相 對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調解筆錄內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相對人甲○○與聲請人乙○○原為夫妻,婚後育
有未成年子女丙OO、丁OO、戊OO(下合稱未成年子女,若單
指其中1人則逕稱其姓名),然隨著戊OO愈加成長,聲請人
愈加發現其面貌與聲請人並不相似,經聲請人攜同戊OO進行
親子鑑定,始發現2人並不具血緣關係,聲請人因而訴請離
婚。嗣兩造於民國109年3月11日經本院調解離婚(下稱系爭
調解筆錄),該調解筆錄調解條款第4點約定「乙○○應自民國
109年4月份起至民國114年11月份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
給付甲○○關於以甲○○為要保人、未成年子女丙OO、丁OO、戊
OO、乙○○為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之保險費,及以甲○○為要保
人、乙○○為被保險人之保險費之保險契約之保險費共計新臺
幣(下同)25,000元,並匯入甲○○上開之存款帳戶。」(下稱
系爭第4款約定),第5點則約定:「乙○○應自民國114年12
月份起至民國119年3月份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甲○○
上開四、之保險費新台幣30,000元,並匯入甲○○上開之存款
帳戶。」(下稱系爭第5款約定)。兩造調解程序時就給付保
費數額計算,係以全家五人保費每年約56萬6,239元為據,
聲請人於114年11月前每月負擔53%、114年12月後每月負擔6
4%。惟有部分保單經相對人持以質借(附表編號3、18),有
部分保單屆期毋庸再繳保費(附表編號4、31、34之1、34之2
)或即將屆期(附表編號37、38),經聲請人向保險人表示撤
銷而為終止(附表編號26、36)或經相對人終止保險契約(附
表編號22),或有部分保險契約非系爭第4款、第5款約定應
給付之保險契約(附表編號16、17、19至21、27、31至33、3
4之2、35、39至41),均不應列入全家五人年保費計算範疇
。且雖調解程序時約定聲請人應將聲請人為要保人、聲請人
或未成年子女為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變更為相對人
,但保險人認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為聲請人之保險契約,
因聲請人與相對人離婚已不具有保險利益,變更要保人為相
對人屬違背強制規定而無效。綜上,本件有情事變更,仍依
系爭第4款、第5款約定給付保險費顯失公平,爰請求變更系
爭第4款約定為6,200元、系爭第5款約定為6,100元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調解時並無約定比例或依比例每年調整之約定
,係依估算之全家每年保費56萬6,239元,由兩造平均負擔
算出每月23,593元後(計算式:566239÷24=23593.29,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再湊整數為25,000元;而三名子女成年
後毋庸給付扶養費,聲請人有餘裕多給付,故為30,000元。
聲請人當時急於離婚,已自行考量後果,保單屆期或有部分
保單被保險人非未成年子女,為聲請人於調解當下即能預見
,而終止保險契約或拒絕變更要保人則為聲請人自身行為,
均難謂情事變更。又相對人雖有終止保單或持以質借之情,
係因聲請人當時以各種理由短付保費和扶養費,相對人已經
盡可能維持保險契約,仍力有未逮,無奈之下只好終止或質
借,且相對人自己也有支付保費,當然可以質借。兩造既經
調解成立系爭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無由任意
變更,系爭調解筆錄無變更之必要等語置辯。
三、按家事事件法第84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83條第3 項之規定,
法院就家事非訟事件所成立之調解後而情事變更者,法院得
撤銷或變更之。又所謂情事變更原則,旨在規範契約成立後
有於訂約當時不可預料之情事發生時,經由法院裁量以公平
分配契約當事人間之風險及不可預見之損失。是法律關係發
生後,為其基礎或環境,於法律效力終了前,因不可歸責於
當事人之事由,致發生非當初所得預料之劇變,如仍貫徹原
定之法律效力,顯失公平者,法院即得依情事變更原則加以
公平裁量而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而是否發生
非當初所得預料之劇變,應綜合社會經濟情況、一般觀念及
其他客觀情事加以判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36號裁
判要旨參照)。
四、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兩造原為夫妻,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丙OO、丁OO
、戊OO,嗣於109年3月11日經本院調解離婚,並於調解筆錄
約定系爭第4款、第5款約定,有系爭調解筆錄在卷可佐(見
本院卷第35至41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家調
字第2064號離婚等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且為兩造所不爭執,
堪信為真實。
㈡聲請人主張附表編號4、31、34之1、34之2之保險契約已屆期
,而附表編號37、38保險契約即將屆期等語,查附表編號4
、31、34之1、34之2之保險契約分別於111年1月18日(聲請
人所列附表誤載為111年1月9日)、111年6月24日、109年11
月18日、110年2月11日繳期屆滿;附表編號37、38保險契約
則分別於113年5月12日、114年11月29日繳期屆滿,有全球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8日全球壽(保全)字第1120
428011號函暨檢附保險契約資料(下稱全球函覆資料)、兆豐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4日兆產個保字第11254002
78號函暨檢附保險資料(下稱兆豐函覆資料)、遠雄人壽保險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日陳報狀(下稱遠雄函覆資料)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1日(112)三法
字第00775號函暨檢附保險資料(下稱三商函覆資料)可查(本
院卷一第179至181、187、207至209、225至229頁),且為相
對人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49頁),固堪認定。然聲請人自承
調解討論時有看到相對人提出之附表(本院卷二第51頁),而
相對人於調解時所提出之附表,其上已有各保險契約生效日
及繳期若干年之記載,經本院核閱108年度家調字第2064號
離婚等事件卷宗無訛,故任何人能輕易計算保險屆期之時間
;況調解時聲請人亦委任訴訟代理人在場參與,聲請人與訴
訟代理人共同評估保險是否屆期並無困難,保險是否屆期自
為聲請人於調解當時所能知悉之事項,事後主張情事變更,
委無理由。
㈢聲請人主張附表編號26、36之保險契約已為聲請人所撤銷等
語,查此些保險契約經聲請人撤銷,有保單資料查詢、國際
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3日康健(總)00000000
000號函可證(本院卷一第44、45頁),相對人對此二保險契
約形式上為聲請人解約亦無爭執(本院卷二第49頁),亦堪認
定。然此為聲請人片面解約,係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並
非客觀上有何訂約當時不可預料之情事發生,若能依此認係
情事變更,豈非容任聲請人以個人行為片面毀棄系爭調解筆
錄,殊無此理。
㈣聲請人主張附表編號16、19至21、27、31至32、34之2、35、
40至41之保險契約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均為相對人,附表編號
17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為庚OO(相對人之母)、附表編號33保
險契約之要保人為聲請人、被保險人為己OO(聲請人之母),
附表編號27保險契約則因保險公司拒絕變更要保人,故要保
人仍為聲請人,以上保險契約均不符合「相對人為要保人、
聲請人或未成年子女為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之條件等語。
查附表編號16、19至21、27、31至32、34之2、35、40至41
之保險契約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均為相對人,附表編號17保險
契約之被保險人為庚OO、附表編號33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為
己OO,有全球人壽函覆資料、遠雄函覆資料、附表編號27保
險契約查詢資料、三商函覆資料、兆豐函覆資料、富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5日富壽權益(客)字第11200019
51號函暨檢附之保險資料、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4月21日安達保字第1120000781號函、台灣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6日台壽字第1120002979號函暨檢附保
險資料可查(本院卷一第207至211、187、47、179至186、22
5至229、169至171、177、173至175頁),固然可認上開保險
契約有部分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均為相對人,部分保險契約
之被保險人非兩造或未成年子女之情。然承前,相對人於調
解時所提出之附表,其上已有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記載,並
無隱瞞聲請人之情事,聲請人若認為以此列入附表內作為計
算基礎有所不公,當能於調解當下表示同意與否,尚無日後
反悔之理。至附表編號27之保險契約雖因保險人拒絕變更要
保人而仍維持為聲請人,但調解筆錄中清楚載明「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要保人應變更為相對人,聲請人同意
偕同相對人辦理變更」等語,故兩造於調解當下之認知即為
聲請人同意共同支付該筆保單費用,尚不因日後不能變更要
保人名義而有異。
㈤聲請人主張附表編號22之保險契約為相對人所解約,附表編
號3、18之保險契約經相對人持以質借等語,查附表編號22
之保險契約經相對人於110年2月24日解約,有台灣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4日台壽字第1102640340號函、112
年4月26日台壽字第1120002979號函暨檢附保險資料可證(本
院卷一第43、175頁),且上情為相對人所不爭執(本院卷二
第45頁),自可認定。然聲請人自承109年5月起因發現有繳
期屆滿及解約之保單及信用卡債權,故扣減保險費用等語(
本院卷二第41頁),且兩造針對短付一事已達成和解,聲請
人應給付109年5月至111年2月間短付之金額,有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59號民事和解筆錄可查(本院卷二第5
、6頁),堪信聲請人有於109年5月起短付系爭第4款約定所
示金額之情。聲請人雖因認相對人有未經同意刷卡之情而有
信用卡債權,並申告相對人妨害電腦使用、詐欺、侵占等,
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0971號不
起訴處分(本院卷二第9至16頁),又聲請人自稱發現有繳期
屆滿及解約之保單等,竟未訴求正當法律途徑,逕自違背系
爭第4款約定,相對人為維持保險契約之有效,仍須繳足保
費,聲請人此舉必然造成相對人之經濟負擔,是相對人因而
持以質借或解約,毋寧是聲請人無故短付系爭第4款約定之
金額所造成,無由任聲請人自己違約在先,再稱有情事變更
之情。是聲請人以此為由,請求變更調解筆錄系爭第4款約
定,自無足採。
㈥聲請人主張附表編號1至4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變更為相對人,
應違反強制規定而自始無效,亦非屬系爭第4款、第5款約定
之標的契約等語。然查,聲請人訴請確認附表編號1至4保險
契約要保人變更無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保險
字第36號判決駁回確定(本院卷一第355至366頁),聲請人此
部分主張亦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既未能證明本件確有何因情事之變更,致
依系爭調解筆錄內容履行顯失公平,而有變更系爭調解解筆
錄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請求變更系爭調解筆錄當中系爭第
4款、第5款約定如其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核與裁定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編號 保險人 保單號碼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契約生效日 契約繳期 保費 1 全球人壽 0000000000 乙○○(甲○○) 乙○○ 0000000 30 6958 2 全球人壽 DU004165 乙○○(甲○○) 乙○○ 951225 30 17996 3 全球人壽 ES018132 乙○○(甲○○) 乙○○ 970501 20 57204 4 全球人壽 DR032750 乙○○(甲○○) 乙○○ 960119 15 57432 5 全球人壽 00000000000 乙○○(甲○○) 丙OO 0000000 30 5230 6 全球人壽 DR006876 乙○○(甲○○) 丙OO 950423 30 6547 7 全球人壽 00000000000 乙○○(甲○○) 丁OO 0000000 30 3905 8 全球人壽 DR005962 乙○○(甲○○) 丁OO 950328 30 9600 9 全球人壽 DR058608 乙○○(甲○○) 丁OO 960828 30 6163 10 全球人壽 DR024708 乙○○(甲○○) 丁OO 951110 30 10616 11 全球人壽 FM000229 乙○○(甲○○) 丁OO 980730 30 2214 12 全球人壽 00000000000 乙○○(甲○○) 戊OO 0000000 30 3835 13 全球人壽 DR025936 乙○○(甲○○) 戊OO 951117 30 33108 14 全球人壽 DR058652 乙○○(甲○○) 戊OO 960828 30 5789 15 全球人壽 FM000230 乙○○(甲○○) 戊OO 980730 30 2152 16 全球人壽 0000000000 甲○○ 甲○○ 0000000 30 6655 17 全球人壽 DU002161 甲○○ 庚OO 950712 20 14690 18 全球人壽 ES026141 甲○○ 戊OO 980416 20 88608 19 全球人壽 FF008053 甲○○ 甲○○ 980731 30 8398 20 全球人壽 I0000000 甲○○ 甲○○ 990716 20 24556 21 中信人壽(台灣人壽) 0000000000 甲○○ 甲○○ 0000000 20 3212 22 中信人壽(台灣人壽) 0000000000 甲○○ 乙○○ 0000000 20 3212 (已解約) 23 中信人壽(台灣人壽) 0000000000 甲○○ 戊OO 0000000 20 4689 24 中信人壽(台灣人壽) 0000000000 甲○○ 丙OO 0000000 20 4621 25 中信人壽(台灣人壽) 0000000000 甲○○ 戊OO 0000000 20 4719 26 新光人壽 0000000000 甲○○ 乙○○ 0000000 30 4260 27 遠雄人壽 000000000-0 乙○○(甲○○) 乙○○ 0000000 20 5475 28 遠雄人壽 000000000-0 甲○○ 丁OO 0000000 30 3550 29 遠雄人壽 000000000-0 甲○○ 戊OO 0000000 30 3480 30 遠雄人壽 000000000-0 甲○○ 丙OO 0000000 30 3170 31 遠雄人壽 0000000000 甲○○ 甲○○ 910624 20 29352 32 遠雄人壽 0000000000 甲○○ 甲○○ 0000000 30 5060 33 富邦人壽 0000000000-00 乙○○ 己OO 0000000 10 42996 34之1 兆豐產物 0208NCIC700024 甲○○ 乙○○ 0000000 1 3325 34之2 兆豐產物 0208NCIC750048 甲○○ 甲○○ 0000000 1 3335 35 康健人壽(安達人壽) TWVL295280 甲○○ 甲○○ 0000000 00000 (000年1月13日未繳保費失效) 36 康健人壽(安達人壽) TWV0000000 甲○○ 乙○○ 0000000 00000(000年3月30日解約) 37 三商人壽 000000000000 乙○○(甲○○) 丁OO 930512 20 13403 38 三商人壽 000000000000 乙○○(甲○○) 戊OO 941129 20 12605 39 三商人壽 000000000000 丙OO 丙OO 0000000 20 22876 40 三商人壽 000000000000 甲○○ 甲○○ 960110 20 9246 41 三商人壽 000000000000 甲○○ 甲○○ 940322 20 停繳
KSYV-112-家親聲-169-2025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