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7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林炳輝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
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民國113年6月6日
花檢景辛113執聲他257字第1139013022號函),聲明異議,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炳輝(下稱受刑
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
字第14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就附表一、二所示之罪,
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19年6月確定,受刑人向臺
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請求檢察官分別就附
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罪(下稱甲組合),及附表一編號5至8
與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示各罪(下稱乙組合),向法院聲請
重新定應執行刑,經檢察官以113年6月6日花檢景辛113執聲
他257字第1139013022號函(下稱系爭函文)否准,爰依法
聲明異議,請求重新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已經法院定刑之各罪,如再就其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刑,均
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且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
限,此乃因定刑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
犯數罪,經定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
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
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
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
罰之其他犯罪,或作為定刑基礎之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
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刑
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
,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另有定刑必要者外,法院應
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以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
經法院定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
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
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
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此為最高法院一致之見解。
三、受刑人前因犯附表一、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系爭裁定各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19年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
,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1066號駁回抗告確定,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5至52頁
),並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接續執行上開應執行刑,總
刑期為有期徒刑30年。
四、經查:
㈠系爭裁定業已確定,依上開說明,即生實質確定力,檢察官
依系爭裁定之定刑結果指揮執行,於法有據。且附表一、二
所列各罪,並無經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由法院撤銷改判之
情事,亦無因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致裁判定刑基礎已經
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
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之情形,即受上
揭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上述已經確定裁判之
罪,任意割裂再改聲請定執行刑,檢察官自不得任意將系爭
裁定附表一所示之罪部分抽離,並將抽離部分與附表二所示
之罪合併,再重行向法院聲請定刑。是檢察官前揭否准受刑
人重新定刑之請求,難認其執行指揮有何不當或違法。
㈡個案是否存在所謂「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
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之特殊
例外情形,不但須從實施刑事執行程序之法官、檢察官的視
角觀察,注意定應執行案件有無違反恤刑目的而應再予受理
之例外情形,以提升受刑人對刑罰執行程序之信賴;更要從
受刑人的視角觀察,踐行正當法律程序,避免陷受刑人因定
應執行刑反遭受雙重危險之更不利地位。倘於「特殊個案」
,依循一般刑罰執行實務上之處理原則,而將原定刑基礎之
各罪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搭配改組更動,致「依法原可
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
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
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
年之上限,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
顯已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受刑人過苛,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
刑之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自屬一事不再理原則
之「特殊例外情形」,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
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本件依受刑人主張之甲、乙組合
予以核算,甲組合可定執行刑之範圍為有期徒刑6月至10月
(甲組合各罪宣告刑之加總雖為1年,但曾定刑10月【花蓮
地院104年度聲字第618號裁定】);乙組合可定執行刑之範
圍則為有期徒刑9年至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
行刑之刑期不得逾30年)。是依其主張重新定刑之結果,以
上限而言,須接續執行30年10月(即上限之30年+甲組合之10
月),與系爭裁定接續執行結果(30年)相較 ,反生更不利
益之結果,自與形式上觀察即顯然有利,而得以重新定刑之
例外情形不同。
㈢綜上,受刑人上開定應執行刑之系爭裁定,既經確定而生實
質確定力,又非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自不得任
意割裂,再就其全部或部分再重複定刑。從而,檢察官以系
爭函文否准受刑人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其執行之指揮並
無違法或不當,聲明異議意旨指摘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不當,
自無可採。
㈣受刑人依法僅能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刑,並無直接向法
院聲請定刑之權利。是受刑人向本院聲請重新定刑,於法未
合。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否准受刑人上開重新定刑之請求,於法有
據。受刑人猶執前詞指摘檢察官之執行不當,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再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附表一:受刑人林炳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贓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12月下旬之某日時 許 104年2月6日 104年2月24日14時20分採尿前26小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131號 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217號 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21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花簡字第181號 104年度訴字第136號 104年度訴字第136號 判決日期 104年6月16日 104年7月15日 104年7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花簡字第181號 104年度訴字第136號 104年度訴字第13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4年7月13日 104年8月4日 104年8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 得易科 得易科 備 註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820號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178號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178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9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20,000元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4年2月24日14時20分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 103年11月前某日 104年6月1日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字 第217號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85號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136號 104度重訴字第8號 104年度重訴字第8號 判決日期 104年7月15日 106年2月17日 106年2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136號 104年度重訴字第8號 104年度重訴字第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4年8月4日 106年6月29日 106年6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備 註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178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088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088號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公共危險罪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6月1日 104年5月、6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東地檢112年度撤緩偵字第26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5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04年度重訴字第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0、141號 判決日期 106年2月17日 107年11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04年度重訴字第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0、14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年6月29日 107年1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備 註 臺東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15號 臺東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34號
附表二:受刑人林炳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三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11月3日18時 104年11月3日20時 105年8月1日17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861號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第861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49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49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85號 判決日期 106年3月20日 106年3月20日 106年12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847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847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21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年5月11日 106年5月11日 107年8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得易科 不得易科 備 註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86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87號 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99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4月 有期徒刑8年4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8月10日18時20分許 105年8月25日15時許 105年7月27及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69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69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1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85號 106年度上訴第18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0、141號 判決日期 106年12月27日 106年12月27日 107年11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211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21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0、14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8月23日 107年8月23日 107年1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備 註 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99號 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99號 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34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8月12及13日 105年8月25日 104年11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10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10號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緝續字第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0、14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0、14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5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13日 107年11月13日 107年6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0、14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0、141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71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12月3日 107年12月3日 108年3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備 註 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34號 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34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34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6年6月,併科新臺幣15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04年12月3日 105年8月初某日某時許至105年8月27日 105年6月間至8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撤緩偵字第26號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緝續字第1號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緝續字第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5號 判決日期 107年6月21日 107年6月21日 107年6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712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712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71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3月21日 108年3月21日 108年3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備 註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34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34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34號
HLHM-113-聲-107-2024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