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潘坤樹
相 對 人 陳美宏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新臺幣97萬5千元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7
128號拍賣抵押物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3年度補字第78
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和解、調解成立或撤回起訴
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此執本院民國107年度司拍字第85
號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定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
爭不動產,聲請停止狀附表雖有11項,然第7項及第11項為
重複,故刪除第11項,經比對107年度司拍字85號裁定,亦
為土地9筆建物1筆,附此敘明),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
47128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為強制執行。惟聲請人已於113
年12月9日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以113年
度補字第78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下稱系爭民事事件)受理中
,因前開拍賣抵押物裁定之抵押權顯有消滅之情形,倘系爭
執行事件不停止執行,系爭不動產恐遭訴外人拍定,為免造
成聲請人損害,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
該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或終結前,裁定停止系爭強制執
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因必要情形或
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
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
,惟此項擔保係備供強制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
賠償,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
可能遭受之損害,即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
受之損害額,以為衡量之標準(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78
1號、104年度台抗字第2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
裁定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之執行,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
執行事件及113年度補字第783號訴訟事件卷宗查閱無訛,
堪信屬實。且聲請人所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形式上難
認有何不合法或顯無理由之情形,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強
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本金為新臺幣(下同
)445萬元。然本件執行標的物之價格經鑑定後合計為22,1
29,246元,高於相對人執行之債權額,系爭強制執行程序
如予以停止,將導致相對人無法即時拍賣上開執行標的物
受償,而可能受有損害。從而,本院認本件停止執行擔保
金之酌定,應以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即其債權
未能即時以系爭房地拍賣所得價金受償之損害445萬元。
為其計算基準。復參酌本件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其
訴訟標的價額為445萬元,係可上訴至第三審之事件,參
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民事第一、二、三審
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合
計4年4個月,以此為停止執行即相對人延宕受償之期間,
按法定利率即週年百分之5計算相對人所受利息損害為41
萬5,088元【計算式:4,500,000×5%×(4+4/12)=975,000
】,本院因認依此酌定聲請人供擔保之金額為97萬5千元
,應屬相當並確實。
四、據上論結,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抵押權人 擔保債權總金額 收件年期、字號、登記日期 權利範圍 存續期間 義務人 1 內埔鄉犁頭鏢段291地號土地 陳美宏 445萬元 105年潮登字第081930號 105年10月21日登記 1192/1867 86年2月1日至86年3月1日 潘坤樹 2 內埔鄉犁頭鏢段291之1地號土地 陳美宏 445萬元 105年潮登字第081930號 105年10月21日登記 1/2 86年2月1日至86年3月1日 潘坤樹 3 內埔鄉犁頭鏢段291之2地號土地 陳美宏 445萬元 105年潮登字第081930號 105年10月21日登記 全部 86年2月1日至86年3月1日 潘坤樹 4 內埔鄉上龍泉段324地號土地 陳美宏 445萬元 105年潮登字第081930號 105年10月21日登記 全部 86年2月1日至86年3月1日 潘坤樹 5 內埔鄉上龍泉段325地號土地 陳美宏 445萬元 105年潮登字第081930號 105年10月21日登記 全部 86年2月1日至86年3月1日 潘坤樹 6 內埔鄉上龍泉段326地號土地 陳美宏 445萬元 105年潮登字第081930號 105年10月21日登記 全部 86年2月1日至86年3月1日 潘坤樹 7 內埔鄉上龍泉段326之1地號土地 陳美宏 445萬元 105年潮登字第081930號 105年10月21日登記 全部 86年2月1日至86年3月1日 潘坤樹 8 內埔鄉上龍泉段326之2地號土地 陳美宏 445萬元 105年潮登字第081930號 105年10月21日登記 全部 86年2月1日至86年3月1日 潘坤樹 9 內埔鄉上龍泉段327地號土地 陳美宏 445萬元 105年潮登字第081930號 105年10月21日登記 全部 86年2月1日至86年3月1日 潘坤樹 10 內埔鄉上龍泉段9建號建物 陳美宏 445萬元 105年潮登字第081930號 105年10月21日登記 全部 86年2月1日至86年3月1日 潘坤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