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附帶民事訴訟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211-220 筆)

埔簡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埔簡附民字第37號 附民原告 陳希平 附民被告 黃青海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埔金簡字第6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2024-12-17

NTDM-113-埔簡附民-37-20241217-1

投交簡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李彩雲 訴訟代理人 謝榮峯 被 告 劉瀚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投交簡字第56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2024-12-16

NTDM-113-投交簡附民-48-20241216-1

投簡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103號 原 告 曾亭渲 被 告 莊雅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投金簡字第163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2024-12-13

NTDM-113-投簡附民-103-20241213-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業務侵占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54號 原 告 武秋玄 被 告 鄭智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29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紫安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2024-12-13

NTDM-113-附民-354-20241213-1

投簡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妨害名譽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102號 原 告 武氏珊 被 告 謝敏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投簡字第62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玉 鳳 法 官 任 育 民 法 官 顏 代 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昱 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2024-12-12

NTDM-113-投簡附民-102-20241212-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22號 原 告 蘇威丞 被 告 張緯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68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玉 鳳 法 官 任 育 民 法 官 顏 代 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昱 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2024-12-12

NTDM-113-附民-322-20241212-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84號 原 告 高琇容 被 告 張榮權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3 年度易字第525 號),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2024-12-12

NTDM-113-附民-284-20241212-1

台附
最高法院

妨害自由等罪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台附字第21號 上 訴 人 郭月娥 訴訟代理人 劉宇庭律師 被 上訴 人 謝承佑 鄭文誠 張家豪 鄭建宏 劉宏翊 邱柏倫 楊子霆 吳郁群 周長鴻 林品翔 陳義方 郭宏明 柯宗成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加重詐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 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 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提起是 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 得為之,且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又刑事訴訟法 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 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 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 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 二、經查:原判決已敘明上訴人郭月娥於第一審對被上訴人等提 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以上訴人因遭假投資詐騙,匯 入款項至本案刑事案件中在新北市淡水區據點(下稱淡水據 點)遭拘禁之被害人郭冠程、曾冠翔之第一層帳戶,匯入時 間分別為民國111年10月25日、111年11月4日為據。然被上 訴人柯宗成雖為本案車商,但並非收購或介紹郭冠程、曾冠 翔提供帳戶之人。被上訴人謝承佑、張家豪、楊子霆、吳郁 群、周長鴻、林品翔、陳義方、郭宏明等人則非淡水據點之 控員。至被上訴人鄭文誠、鄭建宏、劉宏翊、邱柏倫等人雖 係淡水據點控員,然上訴人遭詐騙匯款時間111年10月25日 、同年11月4日,係在被上訴人鄭文誠、鄭建宏、劉宏翊、 邱柏倫等人分別在111年10月26日、31日至淡水據點擔任控 員之前,以及淡水據點在111年11月1日為警查獲之後。檢察 官就上訴人遭詐騙匯款部分,並未起訴被上訴人等有與傅榆 藺等共犯此部分犯行,法院亦未認定被上訴人等係傅榆藺等 人詐騙上訴人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共犯等情,有起訴書 、追加起訴書、第一審及原審判決書附卷可稽。因認第一審 法院以上訴人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因而 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而駁回其 在第二審之上訴,經核並無違誤。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 於不顧,徒以杜承哲、傅榆藺、蔡博臣既係透過被上訴人柯 宗成於網路社群平臺張貼新臺幣數萬元至數十萬元高價承租 金融機構帳戶、小額借貸或兼職工作之訊息,即應認被上訴 人柯宗成與杜承哲、傅榆藺、蔡博臣等人具有加重詐欺之共 同行為決意,並有行為關連共同之客觀事實,依刑事訴訟法 第487條第1項規定應同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詞,指摘原判決不 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6條第1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楊智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2024-12-11

TPSM-113-台附-21-20241211-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強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89號 原 告 劉國進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被 告 黃哲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4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書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2024-12-11

NTDM-113-附民-289-20241211-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偽造文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67號 原 告 張文瀞 被 告 林盈興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訴字第208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已有明定。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之刑事案件, 因被告死亡,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判決不受理在案 ,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失所附麗,併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 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2024-12-11

NTDM-112-附民-267-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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