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503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被 告 NASIRUL UMAM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先位聲明係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49,9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0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原告尚未清償價金之10%違約金4,990元
,備位聲明則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9,900元,
及自民國113年8月10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
中較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7,515元(計算式
:請求給付之數額49,900元+自113年8月1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
13年12月8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2,625元+違約金4,99
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GSEV-113-岡補-503-20250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