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60號
原 告 詹德義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粘世旻律師
被 告 謝成宇即現代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
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
付新臺幣(下同)2,299,63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之遲延利息;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返還價值約300,000元之餐
廳生財器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99,636元(計算
式:2,299,636元+300,000元=2,599,63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6,740元。
二、提出被告謝成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MLDV-113-補-2260-20250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