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沈峯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賀建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
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663,634元【計算式:8,22
9,563元(本訴部分)+10,434,071元(反訴部分)=18,663,634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92,1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
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
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
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裁判費及訴訟代理人之欠缺,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KSHV-113-重上-120-202502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