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永彬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永彬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
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
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
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
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
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
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定有明文。另按刑事訴
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
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
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
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
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
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
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
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
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
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附
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
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爰在此量刑內部界限之範圍中
,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
效應等節,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後
,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
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加以衡量,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受刑人林永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聲請書有誤部分逕
予更正)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詐欺 竊盜、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1次、有期徒刑3月1次、有期徒刑2月1次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1次、有期徒刑2月1次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10日至112年5月11日 111年11月21日、111年11月24日、111年11月28日 111年12月29日至111年12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891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4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760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豐簡字第601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311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527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2月26日 113年6月21日 113年6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豐簡字第601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311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52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11日 113年7月17日 113年7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014號(編號1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6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286號(編號3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TCDM-113-聲-2861-20241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