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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98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江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2月16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6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97,15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2月16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6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0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297,15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0-23

SLDV-113-司票-24985-2024102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53號 聲 請 人 劉玉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辰峰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35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劉岱畇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113年4月19日 300,000元 CA6150801

2024-10-22

TPDV-113-除-1353-20241022-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9號 聲 請 人 黃享渝即廣銓工程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9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黃享渝即廣銓工程行 名鈦 有限公司 新光銀行 竹南分行 112年7月15日 127,000元 XA0043343

2024-10-22

MLDV-113-除-69-20241022-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71號 聲 請 人 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遠 代 理 人 吳沐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滿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47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申報權利期滿日 (民國) 1 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3年3月8日 9,000元 BA0344355 6個月 113年7月2日 2 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3年4月8日 9,000元 BA0344356 7個月 113年8月2日 3 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3年5月8日 9,000元 BA0344357 8個月 113年9月2日

2024-10-21

TPDV-113-除-1471-20241021-1

司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59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葉彥岑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18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888,000元,其中之新臺幣783,216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18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888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3月19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783,216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18

SLDV-113-司票-22594-20241018-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隆 代 理 人 枋政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本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99號 編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號 (新臺幣) 1 更衣館服飾店、林晉平、唐寶清 105年7月26日 105年11月28日 1,776,000元

2024-10-18

SLDV-113-除-499-20241018-1

司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143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莊旻哲 潘玫如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13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5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82,800元,及自民國113年5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13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1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382,8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0-18

SLDV-113-司票-23143-2024101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3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434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發票地 001 碩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張翠娥、王玥民、王偉民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或其指定人 82年12月8日 未記載 15,000,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

2024-10-17

TPDV-113-除-1434-2024101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76號 聲 請 人 瑞士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47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11年10月3日 2,970,661元 0000000

2024-10-17

TPDV-113-除-1476-2024101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40號 聲 請 人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宏 代 理 人 蔡志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4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張志宏 臺灣銀行大安分行 113年5月6日 150,000元 AR0000000

2024-10-17

TPDV-113-除-1540-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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