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吉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吉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吉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於108年9
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數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
以108年度審易字第1203號等判決,就其所犯數罪均判處罪
刑確定後,本院嗣後再以109年度聲字第449號裁定就前揭各
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確定。其後,受刑人於110年8月2
5日入監執行,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10日,
縮刑期滿日為114年5月6日;其後,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
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8492號
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
矯正署上揭函文與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各1件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瀚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SLDM-113-聲保-81-2024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