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林正雄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
字第3123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正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案被告林正雄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前經本院命提出新臺幣
(下同)5,000元之保證金,由被告本人繳納保證金後,已
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
查。
㈡嗣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行審判程序,
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無著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
一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中壢分局113年12月15日中警分刑字第1130102744號函暨
拘票、報告書、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24日花檢景
平113助656字第1139029996號函暨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11
3年12月15日鳳警偵字第1130015523號函、拘票、報告書、
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
卷可查。
㈢綜上所述,被告顯已逃匿,依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被告所
繳納之保證金5,000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TYDM-113-原交訴緝-1-20250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