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0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丁○○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坐落臺南市○區○○段0地
號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5,078,862元,門牌號碼臺南
市○區○○街000巷0號、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房屋之課稅現值
分別為154,600元、140,600元,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1件
、稅務資訊連結作業表2件附卷可稽,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
74,062元(計算式:5,078,862+154,600+140,600=5,374,062)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26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TNDV-113-家補-304-2024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