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423號
112年度易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睿騰
居基隆市○○區○○路000號00樓(指定送達址)
選任辯護人 程昱菁律師
被 告 蕭如珊
選任辯護人 楊德海律師
被 告 吳志凱
選任辯護人 陳馨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
續字第5號、110年度偵字第1138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
字第62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二
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丙○○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事實
一、甲○○(原名蘇玄昆)、己○○、丙○○原係大學同學,並先後曾任
職於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下稱基隆長庚醫
院),擔任該醫院藥局藥劑師職務。甲○○自民國94年間開始
任職於基隆長庚醫院擔任藥劑師,為從事業務之人。91年間
,己○○自基隆長庚醫院離職,在基隆市○○區○○路00號開設東
京藥局,至104年7月間由丙○○接手經營。甲○○於基隆長庚醫
院任職時,分別於己○○、丙○○經營東京藥局期間,不定時前
往東京藥局兼差。己○○、丙○○、甲○○均知悉基隆長庚醫院藥
局內之藥品,係該醫院之財產,該醫院聘僱之藥劑師,其職
務為處方調配、保管藥局之藥品,並依據該醫院醫師開立之
給藥單據,將藥品提供予該醫院之病患,藥劑師並非藥品販
售業者,亦無權限可逕將屬於醫院財產之藥品任意處分而轉
售予社區藥局或他人。又東京藥局以提供民眾領取長期處方
箋藥品為其經營要項之一,東京藥局之藥品來源,為國內中
盤藥商,因中盤藥商時有藥品數量不足,而無法供貨予東京
藥局,或因特定藥品必須單次大量交易始能出貨,惟東京藥
局無法短期內售出大量單一藥品,或東京藥局急需某藥品,
然中盤藥商無法即時提供之情形,因而甲○○與己○○、甲○○與
丙○○為使東京藥局取得原先無法取得或進貨價格過高之藥品
得以較低價格及迅速方式取得,以利藥局經營,詎甲○○與己
○○、甲○○與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
犯意聯絡,由己○○自附表一編號2至17所示期間各該編號日
期前2至3月內某日(理由欄陸所示部分除外)、丙○○自附表
一編號18至27所示期間各該編號日期前2至3月內某日(理由
欄陸所示部分除外),將東京藥局需用之藥物名稱、劑量、
數量,以電話或LINE通知甲○○,甲○○則利用其擔任小夜班(
16至24時)或大夜班(0至8時)獨自一人上班之機會,依己
○○、丙○○告知之藥品名稱、劑量、數量,於己○○、丙○○告知
當日或數日後,將基隆長庚醫院藥局內之藥物,擅自攜出,
持往東京藥局販售予己○○、丙○○,供東京藥局調劑,而共同
侵占該等藥品。東京藥局遂得以低於基隆長庚醫院正常可向
病患收取之價格,亦低於健保申報之價格獲取原無法取得之
藥品,提供予第三人,藉以牟利,並致使基隆長庚醫院受有
損害(藥品名稱、數量及價格詳如附表一所示,理由欄陸所
示部分除外)。事後甲○○再於藥局定期盤點前,利用基隆長
庚醫院之員工就醫優待辦法,向該醫院醫師謊稱需依前開優
待辦法開立給藥單據,自費購藥,以期彌縫,避免於盤點時
遭發現。嗣該醫院於106年1月間,發現藥局內藥品異常短少
,經調閱藥局監視器畫面而查知甲○○有擅自攜出藥品之情形
,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長庚醫院訴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程序事項之說明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又數人共犯一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7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
,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
。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
訟辯論程序就此雖無明文,惟自訴訟經濟之觀點,在不損及
被告之權益下,自得類推適用之。查被告甲○○、己○○所犯如
犯罪事實欄一部分經檢察官以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之
事由(見本院追加卷第7頁,卷宗代號詳附表三),分別提
起公訴暨追加起訴,經本院各別分案審理(本院111年度易
字第423號、112年度易字第31號)。依前述規定及說明,自
得合併審判及合併辯論,當亦得合併判決。本院於審判期日
,於當事人均表同意下,諭知合併審理及合併辯論,自亦得
合併判決,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
㈠被告甲○○部分:
⒈被告甲○○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
紀念醫院行政中心藥材管理部副組長丁○○、基隆長庚醫院藥
劑科主任戊○○、基隆長庚醫院管理部法務丁銘輝分別於警詢
中供述之證據能力(於準備程序中補充更正僅爭執警詢供述
之證據能力,偵查中供述部分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100-10
1頁、第237頁):
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
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
②查證人丁○○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因被告甲○○及其辯護人於
本院審理中否認其證據能力,且不符合前開規定,應認無證
據能力(證人丁○○於偵查中供述之證據能力,被告甲○○及其
辯護人並未爭執;另證人戊○○、丁銘輝部分則均係於偵查中
所為供述,依被告甲○○及其辯護人書狀及準備程序所述,此
部分均未爭執證據能力〔均見本院卷一第237頁〕)。另被告
甲○○及其辯護人爭執告訴代理人蕭國祐律師、張譽馨律師分
別於警詢、偵查中供述之證據能力,惟上開供述部分並未作
為本案證據使用,爰毋庸論述其證據能力之有無,附此敘明
。
⒉除上述部分外,以下其餘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檢
察官、被告甲○○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未爭執證據能力
(見本院卷一第100-103頁、第433-434頁),且本院審酌各
該證據均非屬違法取得之證據,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該等
證據進行調查、辯論(見本院卷二第351-366頁),是以依
法均得作為證據使用。
㈡被告丙○○部分:
⒈被告丙○○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丁○○、戊○○、丁銘輝分別於警
詢供述之證據能力(嗣於準備程序補充更正,見本院卷一第
184-186頁、第237頁):此部分證據能力之有無,理由同上
㈠⒈所述。
⒉除上述部分外,以下其餘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檢
察官、被告丙○○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未爭執證據能力
(見本院卷一第184-186頁、第433-434頁),且本院審酌各
該證據均非屬違法取得之證據,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該等
證據進行調查、辯論(見本院卷二第351-366頁),是以依
法均得作為證據使用。
㈢被告己○○部分:
⒈被告己○○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丁○○、戊○○、丁銘輝分別於警
詢供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291頁、第298頁):此部
分證據能力之有無,理由同上㈠⒈所述。
⒉除上述部分外,以下其餘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檢
察官、被告己○○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未爭執證據能力
(見本院卷一第291頁、第298-299頁、本院卷二第157頁)
,且本院審酌各該證據均非屬違法取得之證據,復經本院於
審判期日就該等證據進行調查、辯論(見本院卷二第351-36
6頁),是以依法均得作為證據使用。
貳、被告等人之答辯及其等辯護人之辯護意旨:
一、被告等人不爭執事項及其等辯解:
㈠被告甲○○部分:
被告甲○○對於其與被告丙○○、己○○為大學同學,並先後曾任
職基隆長庚醫院,擔任該醫院藥局藥劑師職務,其上班時間
大部分為小夜班。被告己○○離職後,開立東京藥局,於104
年間由被告丙○○接手經營東京藥局。被告甲○○於任職基隆長
庚醫院期間,有在東京藥局兼差。知道藥品是醫院的財產,
但其職務是調劑藥物。借藥和自費購藥的方式取得藥物,都
要取得醫生處方箋。東京藥局以提供民眾領取長期處方箋藥
品為其經營要項之一,被告己○○自100年開始,以電話或口
頭告知其東京藥局所需的藥物名稱、劑量、數量,被告丙○○
亦有告知所需的藥品、數量,由其從醫院拿取藥品給東京藥
局等情並不爭執,惟否認有何業務侵占犯行,辯稱:我的職
務是調劑藥物,我不確定有無保管的責任,藥劑師沒有權限
可以直接處分,但是醫院同意借藥和自費購藥的方式取得藥
物。借藥跟購藥都要取得醫生處方箋,只是借藥要先去藥局
拿藥,然後跟醫生說要開立處方箋,開處方箋就去跟藥局做
銷帳的動作,自費購藥就是跟一般民眾一樣,先去掛號之後
,請醫生開立處方箋,醫生開立自費藥物,然後再去繳費取
得這些藥品,截至目前為止,以上開方式取得的藥品,均已
補回云云。
㈡被告丙○○部分:
被告丙○○對於伊與被告甲○○、己○○為大學同學,並先後曾任
職基隆長庚醫院,擔任該醫院藥局藥劑師職務,嗣於104年7
月間接手經營東京藥局,伊經營東京藥局時,被告甲○○在基
隆長庚醫院任職,亦有到東京藥局兼差,藥品雖是醫院的財
產,但是藥品是放在藥劑室開放式的架上,藥師是依據處方
拿取這些藥品。東京藥局以提供民眾領取長期處方箋藥品為
其經營要項之一,伊經營期間有將東京藥局需用之藥物名稱
、劑量、數量告知被告甲○○,由被告甲○○持至東京藥局,而
供東京藥局調劑等情並不爭執,惟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犯
行,辯稱:藥品是放在藥劑室開放式的架上,藥師是依據處
方拿取這些藥品,沒有想過這些藥品是藥劑師要保管云云。
㈢被告己○○部分:
被告己○○對於彼與被告甲○○、丙○○為大學同學,並先後曾任
職基隆長庚醫院,擔任該醫院藥局藥劑師職務,自基隆長庚
醫院離職後,同年度在基隆市○○區○○路00號開設東京藥局,
104年間即由被告丙○○接手經營東京藥局。被告甲○○任職基
隆長庚醫院期間,於彼經營東京藥局時,不定時前往東京藥
局兼差。東京藥局以提供民眾領取長期處方箋藥品為其經營
要項之一,藥品來源為中盤商、藥廠或物流業者。彼會將東
京藥局需用之藥物名稱、劑量、數量告知被告甲○○,請被告
甲○○幫彼買藥,彼知道藥品來源,就是被告甲○○跟基隆長庚
醫院掛號買藥,彼從被告甲○○拿取的藥品,有拿收據,彼有
支付對價等情,並不爭執,惟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犯行。
辯稱:當時職務是上下班時,藥品並沒有交接保管,如果是
保管的話應該是要清點交接,我們在職務期間只是調劑,沒
有清點。幫病人調這個藥,是基於病人的需要,沒有要搶醫
院的業務,只是被動的協助病人,醫院的藥還要負擔掛號費
,這個掛號費是我負擔的,這個費用被告甲○○會跟我拿。我
們調劑的處方籤有各個醫院的,這部分基隆長庚醫院並沒有
損失,而且有實際上的獲利,出發點是給予病人方便,而且
東京藥局及基隆長庚醫院可以互利云云。
二、選任辯護人為被告等人利益提出辯護意旨,略以:
㈠被告甲○○辯護人:
⒈起訴書附表所示藥品,部分為被告甲○○自用或家人使用,部
分為庚○○自用或家人使用,部分為被告甲○○同事委託購買、
部分為庚○○同事委託購買、部分為被告甲○○自費購買後直接
交付東京藥局使用、部分是被告甲○○先行借用後,再以自費
購藥方式返還基隆長庚醫院。有關被告甲○○自用或家人使用
、庚○○自用或家人使用、被告甲○○同事委託購買、或庚○○同
事委託購買之藥品,為基隆長庚醫院向來允許且同意,自與
業務侵占無涉。至於庚○○自用或家人使用及庚○○同事委託購
買之藥品,亦與被告甲○○無涉,被告甲○○要無可能因他人行
為而構成業務侵占。
⒉有關被告甲○○自費購買後,直接交付東京藥局使用部分,被
告甲○○自費購藥而領藥後,依民法交付之規定,取得藥品所
有權,則被告甲○○嗣將取得所有權之藥品交付東京藥局,自
無法構成業務侵占。
⒊有關被告甲○○先行借用後,再以自費購買方式返還基隆長庚
醫院之藥品,被告於盤點前自費購買藥品歸還,主觀上只有
暫時使用之意圖,係屬使用侵占,並不構成業務侵占罪「意
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不法要素,亦不構成業務
侵占罪。
⒋依照基隆長庚醫院所提出之藥師職務內容觀之,藥師的職務
並不負責保管藥物,故被告甲○○不曾因保管而持有藥品,故
不會構成業務侵占罪之將業務上管理之財物侵占入己之構成
要件;其次,既名為借,主觀上即欠缺易持有為所有的主觀
構成要件,此與被告甲○○是否有違反基隆長庚醫院借藥規定
無涉,借藥規定違反與否無法等同於業務侵占罪主觀構成要
件構成與否。況且,基隆長庚醫院借藥之規定混亂、且從未
落實,連證人丁○○、戊○○身為主任、組長均有違反,更足以
反證內部制度違反與業務侵占罪的主觀構成要件無法一概而
論,而被告甲○○在長達8年的時間均有自費購藥的紀錄,即
足以證明被告蘇睿騰意在借藥、且借的當下確有返還之意,
依實務見解,即不構成業務侵占罪。承前所述,不論從業務
侵占罪構成要件之角度、或罪疑唯輕之刑法原則,均請判處
被告甲○○無罪等語。
㈡被告丙○○辯護人:
⒈被告丙○○曾任職基隆長庚醫院擔任藥劑師,知悉基隆長庚醫
院除允許直接掛號向各科醫師請求開立自費處方箋購買藥物
之外,亦允許院內同仁先行借藥後,再掛號向各科醫師請求
開立自費處方箋購買藥物回補,至於被告丙○○離開基隆長庚
醫院後,自無從知悉基隆長庚醫院院內相關規定,故被告丙
○○離職後,是否有禁止直接掛號買藥、或借藥等情,被告丙
○○並不知情,且被告丙○○透過被告甲○○向基隆長庚醫院購買
藥物時,被告甲○○從未向被告丙○○轉達有禁止直接掛號買藥
、或借藥乙事,故被告丙○○對於被告甲○○向基隆長庚醫院購
買藥物乙事,主觀上並無任何不法之認識。
⒉況且,被告丙○○雖透過被告甲○○向基隆長庚醫院購買藥物,
但並未實際參與購買過程,無法知悉被告甲○○究竟是以直接
掛號購買、或借藥之方式以取得藥物,亦無法知悉被告甲○○
於期間是否涉及任何不法,故縱使被告甲○○向基隆長庚醫院
購買藥物之過程有任何不法,亦與被告丙○○無涉。
⒊被告丙○○每次透過被告甲○○向基隆長庚醫院購買藥物,被告
甲○○均會依基隆長庚醫院收據向被告丙○○請款,而被告丙○○
則依被告甲○○購買情形給付對價,可證被告丙○○主觀上是為
了購買藥物,並無任何不法所有之侵占意圖,亦即由被告丙
○○給付對價一節,足證被告丙○○並不構成業務侵占罪嫌。起
訴書認為被告丙○○透過員工價向基隆長庚醫院取得藥品而有
獲得利益,或委託被告甲○○購藥為利於藥局經營等等,因單
純獲有利益並非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至多僅為道德上之
非難,並非構成刑事犯罪之理由。
⒋基隆長庚醫院假借優待就醫辦法行不當販售藥品予員工,違
反政府推動社區藥局政策,影響民眾權益,其行為有違反醫
療倫理之「行善原則」、「誠信原則」、「公義原則」,應
受法律苛責及社會非難。且藥品係屬「公共財」,任何人均
不得為圖利而囤積或為私利而掌控,應在藥品市場短缺時,
以病人福祉發揮「行善原則」、「公義原則」,及時釋出藥
品救治病人。基隆長庚醫院卻挾其強大財團體系於90年頒訂
「優待從業人員暨眷屬就醫優待辦法」,歷經修訂,優待對
象不斷增加,除本院人員及其眷屬外,擴大至長庚大學、長
庚科技大學及長庚體系學校之教職員與學生,表面上看係基
於企業僱主照顧員工、眷屬及所有相關人員之醫療就醫美意
,惟其背後動機、目的則隱藏壟斷地區醫療體系。而員工既
已自費購買而取得藥品後,所有權即已移轉,自不受基隆長
庚醫院拘束,而被告丙○○係以金錢委託被告甲○○購買藥品,
並無違法行為,更不該當刑法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
㈢被告己○○辯護人:
⒈基隆長庚醫院之藥物均是由醫院保管,藥劑師並無保管藥品
之權限,被告甲○○雖為基隆長庚醫院之藥劑師,工作內容僅
係負責調劑藥物,並非保管藥物,因而被告甲○○並不因於基
隆長庚醫院工作即持有該醫院藥物,故被告甲○○無法構成「
擅自處分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的構成要件,而被告己○○自
無從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與被告甲○○成立業務侵占之共
犯。
⒉被告己○○於擔任東京藥局期間,確曾透過被告甲○○向基隆長
庚醫院購入部分藥品,惟被告己○○純粹是基於服務客戶,以
及感念基隆長庚醫院栽培而考量基隆長庚醫院可獲利之原因
下,在客戶需要且無法久候,但東京藥局未能即時向上游藥
商購得藥物之情形下,始透過被告甲○○向基隆長庚醫院購買
藥物,但次數及購買藥量均不多,且有支付藥價。東京藥局
可調劑各醫療院所之處方箋,倘病患持基隆長庚醫院處方箋
請求東京藥局調劑藥物,必定是病患不願舟車勞頓返回基隆
長庚醫院調劑藥物,方才就近向住家附近之健保特約藥局請
求調劑,且東京藥局附近有多家健保特約藥局,若東京藥局
無法調劑基隆長庚醫院之處方箋,病患亦可就近請求附近之
其他健保藥局調劑,故基隆長庚醫院於該情形下,實難以獲
取該處方箋之健保給付,因此東京藥局於此情形下,向基隆
長庚醫院購藥並提供予病患,對基隆長庚醫院而言並無不利
;倘病患持其他醫療院所之處方箋向東京藥局請求調劑,東
京藥局再向基隆長庚醫院購藥而為調劑,則因基隆長庚醫院
無法調劑其他醫療院所之藥物,故基隆長庚醫院除增加原本
所無之獲利之外,並無任何損害,因此東京藥局與基隆長庚
醫院並非競爭關係。被告己○○透過被告甲○○向基隆長庚醫院
購藥,對於病患、基隆長庚醫院及東京藥局三方均屬有利。
被告己○○之動機並非為侵占,而係基於服務客戶及感念基隆
長庚醫院栽培而為之。
⒊東京藥局雖偶有備藥不敷使用之情形,但藥局之間常有彼此
支付進貨價格略高之金額借調藥物之習慣,本無須透過被告
甲○○向基隆長庚醫院購藥,畢竟向基隆長庚醫院購藥所花費
之成本應該較高,被告己○○僅在客戶無法久候,但東京藥局
未能即時向上游藥商購得藥物之情形下,始透過被告甲○○向
基隆長庚醫院購藥。主要考量在於被告甲○○曾於東京藥局兼
差,透過被告甲○○向基隆長庚醫院購藥相當方便,且被告己
○○亦曾為基隆長庚醫院員工,被告己○○以此方式向基隆長庚
醫院購藥,可使基隆長庚醫院獲利。
⒋被告己○○離院後,自無可能知悉基隆長庚醫院院內相關規定
,關於基隆長庚醫院有無禁止直接掛號買藥或借藥等,被告
己○○並不知情,且被告甲○○從未向被告己○○轉達醫院有上開
禁止情事,故被告己○○主觀上並無不法之認識。
被告己○○透過被告甲○○向基隆長庚醫院購藥,每次都有支付
對價,益證其並無不法所有意圖。且被告甲○○既已回補藥品
,則以該部分對外售價作為犯罪所得,顯屬無據等語。
參、犯罪事實之認定
一、被告甲○○、己○○、丙○○原係大學同學,並先後曾任職於基隆
長庚醫院,擔任該醫院藥局藥劑師職務。被告甲○○於任職基
隆長庚醫院擔任藥劑師期間,分別在被告己○○、丙○○經營東
京藥局時,不定時前往東京藥局兼差。被告己○○、丙○○、甲
○○均知悉基隆長庚醫院藥局內之藥品,係該醫院之財產,該
醫院聘僱之藥劑師,其職務為依據該醫院醫師開立之給藥單
據,提供藥品予該醫院之病患;又東京藥局以提供民眾領取
長期處方箋藥品為其經營要項之一,被告己○○、丙○○分別於
經營東京藥局期間,將東京藥局需用之藥物名稱、劑量、數
量告知被告甲○○,被告甲○○則將基隆長庚醫院藥局內之藥物
,帶出醫院持至東京藥局,供東京藥局調劑等情,為被告甲
○○、丙○○、己○○所不否認(見本院卷一第238-242頁、第291
-294頁),並有證人丁○○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核A
卷第27-29頁、第87-89頁、核B卷第22-23頁、B卷第29-31頁
、第35-37頁、第83-85頁、本院卷二第235-288頁)、證人
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核A卷第77-79頁、第87
-89頁、核B卷第3頁、第22-23頁、B卷第29-31頁、第35-37
頁、第83-85頁、本院卷二第235-288頁)、證人丁銘輝於偵
查中之供述(見B卷第29-31頁、第83-85頁)、證人蔡佳純
於偵查中之供述(見核A卷第68-71頁、B卷第165-167頁)、
證人盧致勻於偵查中之供述(見核A卷第68-71頁、B卷第169
-171頁)、證人郭又齊於偵查中之供述(見核A卷第68-71頁
、B卷第173-175頁)、證人庚○○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見B卷第198之39頁至第198之44頁、本院卷二第235-288頁
)、證人沈嘉晉於偵查中之供述(見B卷第198之39頁至第19
8之44頁、第263-265頁)、證人董潔華、謝伯豪、翁培珊於
偵查中之供述(見B卷第267-272頁)、證人劉靜芳、呂欣茹
於偵查中之供述(見E卷第53-57頁)、證人乙○○於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見本院卷二第235-288頁,上開證人關於所謂借
藥、自費購藥等陳述部分,詳後述)在卷可佐;另有基隆長
庚醫院行政中心藥材管理部106年5月23日報告(見A卷第18-
19頁反面)、基隆長庚醫院藥劑科106年2 月16日事件處理
提案表、106年5月2日報告(見A卷第20頁、第21-22頁)、
被告甲○○任職基隆長庚醫院期間就醫自費購買藥品紀錄及說
明、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見A卷第23-48頁)、基隆
長庚醫院盤點虧損數量說明、東京藥局105年、106年1、2月
藥品健保申報數量、藥品使用統計表、進貨明細及訂單資料
(見A卷第49-74頁)、基隆長庚紀念醫院102年10月16日科
務會議紀錄(含宣導資料)及簽到表、105年10月12日科務
會議紀錄及簽到表(見A卷第75-80頁、第81-84頁)、被告
甲○○106年2月7、14日人員工作考核輔導紀錄表(見A卷第85
-86頁,核A卷第9頁)、人員訪談紀錄(見A卷第97-105頁、
第108-119頁、第121-125頁)、證人沈嘉晉之自費購藥用途
確認列印資料(見A卷第106-107頁)、門診批價紀錄(見A
卷第120頁、B卷第39-59頁)、監視器錄影影像擷取照片(
見A卷第129-131頁、B卷第65-77頁)、被告甲○○、證人庚○○
、沈嘉晉購藥優待減免金額統計表(見B卷第61頁)、被告
甲○○106年1月11日購藥清單(見B卷第63頁)、基隆長庚醫
院藥劑科105年特殊藥品使用登錄表(見B卷第79頁)、長庚
醫療財團法人就醫優待辦法(見B卷第93-99頁)、藥囑管制
解鎖清單(見B卷第123-129頁)、基隆長庚醫院藥局監視器
錄影影像擷取照片(見B卷第198之16頁至第198之24頁)、
被告甲○○之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資料(見B
卷第323-338頁)、被告甲○○之就醫紀錄、購買藥品統計表
、自費購藥紀錄表(見B卷第339-349頁、C卷第17-25頁、第
81-88頁)、基隆長庚醫院借物條(見核A卷第21頁)、被告
甲○○與組長、證人郭又齊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見
核A卷第30頁、核B卷第16頁至第19頁)、蘇藥師盤虧藥品索
賠分析及虧損統計表(見核A卷第90-93頁)、衛生福利部中
央健康保險署107年8月20日健保北字第1071621443號函暨檢
附東京藥局申報藥品統計資料(見核A卷第95-101頁)、基
隆市衛生局110年11月29日基衛食藥壹字第1100008535號函
暨檢附東京藥局之醫事管理系統列印資料(見他卷第31-46
頁)、基隆長庚醫院112年12月4日長庚院基字第1121200014
號函(見本院卷一第399-401頁)、被告甲○○勞保等投保資
料(見本院卷一第463-476頁)、長庚紀念醫院職務說明書
(見B卷第198之13頁至第198之14頁、本院卷一第497-499頁
)等件在卷存參,是以此部分事實足以認定。
二、本案藥品為基隆長庚醫院所有之財產,且為被告甲○○業務上
持有之物品:
㈠附表一所示藥品為基隆長庚醫院所有之財產一情,為被告3人
是認在卷(見本院卷一第240頁、第292頁),且有證人丁○○
等人證述可佐,並有基隆長庚醫院行政中心藥材管理部106
年5月23日報告(見A卷第18-19頁反面)、基隆長庚醫院藥
劑科106年2月16日事件處理提案表、106年5月2日報告(見A
卷第20頁、第21-22頁)、蘇藥師盤虧藥品索賠分析及虧損
統計表(見核A卷第90-93頁)及基隆長庚醫院112年12月4日
長庚院基字第1121200014號函(本院卷一第399-401頁)等
件可稽。佐以,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基隆長庚醫院
藥品的用途,是用在基隆長庚醫院的就診病患身上。具有基
隆長庚醫院病人的身分,經過基隆長庚醫院的醫師診斷才能
自費購藥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45-249頁)。是以,僅得於
民眾依照就診程序掛號,而由醫師診斷並開立給藥單據後,
經由藥師調劑提供予該院就診病患使用,即使該醫院包含藥
師在內之所有從業人員,如無正當理由,均不得擅自將藥品
挪供己用、提供第三人或其他藥局使用。
㈡又按藥師業務如下:藥品販賣或管理。藥品調劑。藥品鑑
定。藥品製造之監製。藥品儲備、供應及分裝之監督。
含藥化粧品製造之監製。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藥
事照護相關業務。藥師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基隆長
庚醫院一般藥師之工作內容為:「1.門、急診作業:處方調
配、審核、發藥、提供用藥指導。2.單一劑量作業:Online
作業、Batch作業、住診調配作業。3.藥品管理:藥品調撥
、異動管理、庫房管理、退藥管理、藥品有效期限統計、報
銷處理及盤點。4.藥物諮詢:醫護人員用藥查詢及病患衛教
。5.專業知識之充實:期刊雜誌之閱讀與發表、時常複習基
本學理及參與晨會。6.作業指導:指導新進藥師與藥學系實
習生等人員作業。7.主管交辦事項」等項,亦有「長庚紀念
醫院職務說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497-499頁、B卷
第198之13頁至第198之14頁);佐以,證人戊○○於偵查中證
稱:被告甲○○固定六、日值大夜,藥局僅有被告一人值班,
所以藥局所有的藥都歸被告保管等語(見核A卷第79頁);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基隆長庚醫院地下一樓大藥庫、
一樓小藥庫是否有專人負責看管?)白天的時候有,兩邊都
有負責的供應助管員,但5點以後是由大小夜的值班藥劑師
負責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69頁);證人丁○○於審理中證稱
:本案發生時,甲○○是大夜班的藥劑師,因為大夜班只有1
位藥劑師,所以在職期間身兼庫房管理責任等語(見本院卷
二第262頁);且被告甲○○於警詢中亦自承:(問:你於基
隆長庚醫院擔任藥劑師一職有負責保管院內所有的藥品?上
班時段為何?)我上班時段內藥局內所有的藥物。我大部分
是上小夜班(16-24時)及大夜班(0-8時)的時段等語(見
A卷第4頁)。可見被告甲○○任職於基隆長庚醫院,在本案夜
班值班期間,確有庫房管理之責,其工作內容包含本案藥品
管理。再者,藥師之調劑工作,本即會持有相關藥品,若未
持有相關藥品,將如何進行調劑?參酌證人乙○○於本院審理
中證述:..盤點最後結算時,因為我的職位沒有這麼高,好
像有些組長會清借物條,把帳調整時會去追等語(見本院卷
二第244頁);證人丁○○於審理中證稱:(問:一樓調劑臺
值班藥劑師在交接班時,是否需要清點架上所有藥物?)管
制藥品要,非管制藥品不用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61頁);
證人戊○○亦於審理中證述:(問:一樓調劑臺值班藥劑師在
交接班時,是否會清點架上的所有藥物?)我們原則上只有
管制藥品,另外就是一些比較特殊的藥品,就是有監控的藥
品才需要清點,其他就是透過每季的盤點等語(見本院卷二
第270頁)。亦足認並非所有藥師均有交接、或盤點全部藥
品之任務,是以上述管理持有藥品進行調劑與是否交接、盤
點未必具有一定關連,尚無從遽以無交接、無盤點職責,即
逕認被告甲○○並未管理持有藥品。因而被告等人及其等辯護
人關於藥品「管理」與藥物「保管」意義不同,上開藥品並
非被告甲○○業務上持有之物一節所為置辯,並非可採。
三、被告等人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㈠按所謂「不法意圖」,乃行為人認知到自己在法律上並不具
合法權利而得以使自己對客體享有如同所有人地位之利益的
主觀心態,亦即,行為人認知自己的取物行為牴觸法律對於
財產利益的分配。至「所有意圖」,則是指行為人對於所取
之物欲排斥原權利人之支配而由自己以所有人或有權使用人
地位自居之心理狀態,也就是行為人主觀上意欲持續地破壞
他人對於客體的支配關係,而使自已對於客體處於類似所有
人之地位。且侵占罪為即成犯,不因事後返還所侵占物品,
而影響其犯罪之成立。再行為人是否自始即有不法所有意圖
,雖屬內心狀態,然仍得由其表現在外的客觀狀態或物本身
之性質加以綜合判斷,諸如有無就物為攸關權義或處分之行
為、使用時間之久暫、該物是否因使用而產生耗損、是否事
後為隱含某種不法的目的,而將所取得之物放回原處,並非
意在歸還原物,甚而在一般相同之客觀情狀下,所有人或權
利人有無可能同意行為人之使用行為等,予以綜合判斷。
㈡被告等人辯稱被告甲○○自基隆長庚醫院攜出持往東京藥局之
藥品,係透過所謂借藥、自費購藥補回等方式取得,並無不
法意圖云云,惟查:
⒈基隆長庚醫院於97年6月21日第四次修訂「優待從業人員暨眷
屬就醫優待辦法」、於99年1月20日第五次修訂「從業人員
暨眷屬就醫優待辦法」、於101年12月12日第八次修訂「就
醫優待辦法」(以下均簡稱「就醫優待辦法」,見本院卷二
第85-121頁,106年11月第11次修訂版本見B卷第95-99頁)
,其歷次修訂之目的在於:「為減輕本院從業人員及其眷屬
就醫時醫療費用之負擔,使能獲得優良之醫療照顧,特訂定
本辦法」(101年版本刪除「從業」2字,此辦法頒訂目的亦
據證人丁○○、戊○○、丁銘輝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見B卷第83頁
〕);再觀其所適用之對象為:1.凡下列人員及其父母,配
偶及未婚子女均適用之:①本院正式人員、②長庚大學及長庚
技術學院任教職員、③因病停薪留職者。2.兼任醫師、實習
醫師、兼任護士及建教合作學校之學生本人。⒊本院退休人
員(99年版本增列⒋本院罹病資遣人員;101年版本增列該院
「主治醫師」等人員、修正長庚技術學院為長庚科技大學等
項)。觀之「就醫優待辦法」歷次修正適用對象均為基隆長
庚醫院員工及眷屬,適用項目則為門診、急診、住院診療、
身體健康檢查等項。換言之,基於上述為減輕員工及眷屬負
擔之本意,「就醫優待辦法」適用之對象仍以該醫院員工、
眷屬具備基隆長庚醫院就診病患或健康檢查身分者為前提,
如非就診病患(或健康檢查者)自無從適用「就醫優待辦法
」。
⒉再參酌下列證人證述,關於所謂「借藥」、「自費購藥」之
方式及其流程等節:
①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證述:自費購藥需要經過醫師診斷後
,拿到醫師處方才能自費購藥,前提是需要先經過醫師看診
,具備基隆長庚醫院病患的身分才能自費購藥..(問:在何
種情況下會借藥?)因為我可能上班了,但是我不舒服,我
可能需要吃感冒藥,止痛消炎或其他藥,事後需要經過醫師
看診開立處方,具備基隆長庚醫院病患身分才可以借藥。(
問:即使借藥也是因為員工身分讓妳先拿藥後看診,但無論
如何妳還是要具備病患身分取得醫師處方,才可以拿基隆長
庚醫院的藥?)是。..借維骨力的原因是要給家人,..其實
這個就不是病人自己要吃的,就是真的自費給他的家人用等
語(見本院卷二第246-249頁)。
②證人庚○○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自費購藥跟借藥是否需
要拿到醫師處方箋?)借藥不用,之後請醫師開處方箋自費
購藥再還,自費購藥需要醫師處方箋。借藥當下不用醫師處
方箋就可以借藥,借藥後,理論上我們會請醫師開處方箋後
,再歸還藥局,亦即事後可以利用開處方箋的方式補回來等
語(見本院卷二第253-259頁)。
③證人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有借藥過1次,事後當然需要醫
師處方箋,就是用病患身分去拿處方箋,有處方箋有這個藥
品再把藥品歸還,如果沒有醫師處方箋當然不可以擅自拿藥
,所以才要宣導借藥這件事,所以我說不得無處方箋借藥,
..所謂借藥一定是有需要,藥品是病患的身分自用才可以借
藥,要符合適應症,不是想買什麼就買什麼。..還是要回到
醫療本質,這個病人有這樣的狀況才能處方這樣的藥品給他
,而不是把自費放在前面,這跟一般買賣不一樣,不是說我
想買什麼藥,就請醫師幫我開,所以還是回到有這個臨床用
途之下,可是他有可能不符合健保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63-
266頁)。
④證人戊○○於審理中證述:自費購藥我們也是由醫師開處方箋
,員工就醫優待辦法其實是為了提供員工比如沒有健保的狀
況下,提供給員工或員眷的就醫優惠,主要的概念是要減輕
員工或員眷的就醫負擔,而不是拿來自費購藥用。因為找醫
師開處方箋,醫師還是會詢問,所以還是會問醫師為何要開
這個藥品,或是醫師透過他的診斷,員工要循這樣的流程達
到自費購藥,一定要醫師開處方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69-
274頁)。
⑤證人呂欣茹亦於偵查中亦證稱:(問:還藥流程為何?)若
我有去看診,我就會請醫生幫我開出藥來還給藥局,若我沒
有空去看診,我會請有去看診的同事幫我開藥還等語(見E
卷第55頁)。
⑥互參上情,無論所謂「借藥」、「自費購藥」均應基於上述
「就醫優待辦法」開宗明義所定之目的及所列舉之適用對象
範圍,且依照醫院流程掛號、看診,由醫師開立處方箋後,
始符合所謂「借藥」或「自費購藥」之情形。
⒊另按藥師受理處方,應注意處方上年、月、日、病人姓名、
性別、年齡、藥名、劑量、用法、醫師署名或蓋章等項;如
有可疑之點,應詢明原處方醫師確認後方得調劑。藥師調劑
,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如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
處方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藥師法第
16條、第17條定有明文。佐以,「長庚紀念醫院職務說明書
」一般藥師工作職責欄,亦載明藥師工作職責為「發藥之處
方核對作業..」,足見藥師調劑藥物應依照醫師處方箋為之
,被告等人為合格之藥師,對於上開藥師法規定應當知之甚
詳。況且,基隆長庚醫院於102年10月16日科務會議業已重
申發藥必須憑處方、嚴禁無處方借藥等意旨(無處方借藥≠
口頭醫囑、無處方發藥有違法之虞、護理站有常備藥/急救
盤可用、..如遇借藥,務必拒絕..),此亦有上開會議紀錄
在卷可稽(見A卷第75-80頁)。因此被告甲○○更應知悉所謂
「借藥」已屬無據。尤有甚者,被告甲○○以所謂「借藥」、
「自費購藥」等方式取得之藥物,係持往東京藥局調劑提供
予第三人,此一行為完全悖離上述「就醫優待辦法」意在減
輕員工或眷屬負擔之主要目的,是以違反最上位階之宗旨者
,根本不得以此方式取得藥物。即令基隆長庚醫院院內人員
仍有所謂「借藥」之情形,然而倘當事人係屬違法者,並無
法主張他人之違法,作為自己違法行為免責之依據。從而,
被告等人基於專業智識,可以判斷基隆長庚醫院關於前述「
借藥」流程完全不符合上開藥師法規定,其等實不得以基隆
長庚醫院未落實清查管理,致原本照顧員眷良意之制度產生
漏洞後,而利用此陋規,妄加曲解,資為合理取得藥品之正
當事由。
⒋輔以,證人郭又齊、蔡佳純、盧致勻於偵查中證稱:基本上
不可借藥,若緊急時或經過主管同意,可向藥局借藥,但僅
限家庭常備藥,處方藥不能借等語(見核A卷第68-71頁、B
卷第165-167頁、第169-171頁);而被告甲○○所謂借用之藥
物種類多,大部分是慢性病、心血管及血糖的藥物為主。..
大部分是1至2個月連續處方箋的用藥,少的話連1條藥膏有
時也會借用一節,為其是認在卷(見A卷第4頁、第6頁);
另105年10月7日、13日、17日、106年1月5日、16日等數日
被告甲○○確有接獲被告丙○○告知所需藥品及數量一情,亦有
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可佐(見A卷第30-32頁、第36頁
、第42-46頁);而被告甲○○於基隆長庚醫院藥局拿取多項
藥品裝箱帶走一節,亦經證人戊○○證述在卷(見核A卷第77-
79頁),並有監視器錄影影像擷取照片可參(見A卷第129-1
31頁、核A卷第36頁、B卷第65-77頁、第198之15頁至第198
之24頁);甚而因藥品數量既繁且夥(數量大於90天用量)
,被告甲○○另須透過其配偶庚○○、同事沈嘉晉名義購藥、使
用「藥囑管制例外處理」系統解除系統管制取得藥品,及自
廢棄藥品找補的數量等節,亦有人員訪談紀錄、自費購藥用
途確認資料、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及藥囑管制解鎖清
單等件在卷可考(見A卷第115頁、第97-98頁、第106頁、核
A卷第30頁、B卷第123-129頁,「藥囑管制例外處理」系統
之相關機制說明參見B卷第139頁。LINE內容:..我之前真的
有短開藥品,但那是因為要買的種類和數量都太大了,根本
開不了那麼多,所以有些真的有短開,..而且我認為,我從
廢棄藥品中找來補的數量,有些已經超過我少開的數量..等
語);另以如附表一所示大多數門診日購藥品項、數量均繁
多,而門診批價紀錄之金額為數百元、數千元、萬餘元至11
萬餘元不等,此亦有門診批價紀錄可稽(見B卷第39-59頁)
。足認被告甲○○所取之藥物品項不僅多樣,且數量甚夥,顯
然並非員眷合理使用之範圍。
㈢又按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藥品或醫療
器材販賣業者。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另本法所稱藥
品販賣業者,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經營西藥批發、
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經營中藥批發、零售、調劑、
輸入及輸出之業者。而藥商不得買賣來源不明或無藥商許可
執照者之藥品或醫療器材。藥事法第14條、第15條、第49條
分別有明文。被告等人為專業之藥師,對於上開規定必當不
陌生。又基隆長庚醫院並未供應藥品給社區藥局,社區藥局
有叫貨體系一情,並據證人盧致勻於偵查中證述綦詳(見B
卷第170頁)。而被告甲○○依被告己○○、丙○○之囑託將基隆
長庚醫院藥局之藥品攜往東京藥局調劑,並由被告己○○、丙
○○支付價額等情,為其等是認在卷,則被告甲○○提供藥品予
東京藥局收取價金之行為,猶如販售藥品之買賣行為,然被
告甲○○並非上述藥品販賣業者,焉能以此方式提供藥品予東
京藥局,益證其等間具有不法意識。復以,被告等人均辯稱
社區藥局間因缺藥而有調度之情形,然社區藥局調度藥品係
機構與機構之間互相合意之行為,且該等藥局本即符合藥事
法上開藥品販賣業者,其等間藥品之互通有無,與本案由被
告甲○○利用員工優待方式取得員工價格之藥品,再提供予東
京藥局調劑予第三人,基隆長庚醫院對於其內部藥品將提供
予社區藥局一事,全然不知,此兩種情形豈可等同視之。
㈣復以,被告甲○○取走藥品之品項多樣,數量甚多,而須另透
過其配偶庚○○、同事沈嘉晉名義購藥、使用「藥囑管制例外
處理」系統解除系統管制取得藥品,及自廢棄藥品找補的數
量等情,已如前述。可見被告甲○○利用所謂「借藥」等方式
取走之藥品不僅業已買賣處分,甚且因數量過多,已無法依
一般自費購藥程序回補,猶長期以來循此模式恣意為之,可
見其主觀上對於能否完整回補之漠視態度,顯然被告甲○○自
始即非單純暫時使用意圖而已。益徵其於盤點前回補部分藥
品,係為避免遭基隆長庚醫院即時發現,而得以沿此方式取
得藥品,繼續擔任東京藥局供應來源之一。
㈤綜上各節互參,被告等人已知基隆長庚醫院關於前述「借藥
」流程完全不符合上開藥師法規定,亦不符合「就醫優待辦
法」照顧員眷宗旨,竟因基隆長庚醫院未落實清查管理致產
生漏洞,而利用此陋規,妄自曲解作為合理取得藥品之正當
事由,顯已認知到自己在法律上並不具合法權利,仍由被告
甲○○擅自將持有之藥物,逕予攜出販賣予被告己○○、丙○○,
已然破壞基隆長庚醫院對於客體的支配關係,而使自已對於
客體處於類似所有人之地位,尤以基隆長庚醫院對於被告甲
○○取藥目的在於提供東京藥局調劑一節,毫無所悉,若在一
般相同之客觀情狀下,基隆長庚醫院斷無可能同意被告甲○○
基於該等目的,以「就醫優待辦法」照顧員眷之管道,利用
「借藥」、「自費購藥」取得藥品,嗣轉賣處分。是以,被
告等人具有不法所有意圖至為明確。且無論所謂「借藥」、
「自費購藥」均應基於上述「就醫優待辦法」開宗明義所定
之目的及所列舉之適用對象範圍,且依照醫院流程掛號、看
診,由醫師開立處方箋後,始符合所謂「借藥」或「自費購
藥」之情形,一如前述。若未符合上述要件,竟利用員工身
分逕以「借藥」或「自費購藥」方式取得員工優惠價格之藥
品,再以此價格提供予東京藥局,勢必造成基隆長庚醫院財
產上損失,而東京藥局將獲取優於社區藥局依通常藥品來源
管道購入藥物之價格上利益,亦屬當然。況且,侵占罪係即
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
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亦無解
於罪名之成立。因而被告甲○○擅自將職務上持有,如附表一
(理由欄陸所示部分除外)所示非其可取用之藥品,侵占入
己轉售予東京藥局,其侵占犯行業已完成,縱使事後購藥回
補,亦不能解免罪責。
四、被告甲○○、己○○間,被告甲○○、丙○○間具有犯意聯絡:
被告3人對於被告甲○○以上開方式自基隆長庚醫院藥局攜出
藥品,嗣由被告己○○、丙○○價購一節,均不爭執,業如前述
。且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於任職基
隆長庚醫院藥劑師期間,被告丙○○有委託或請求代購藥物。
..亦曾受被告己○○所託去基隆長庚醫院自費購藥。..因為他
們也都是基隆長庚醫院之前的同事,我們都知道可自費購藥
,他們可能是因為後來開藥局,藥品調度上有問題,委託我
幫忙代購。是以員工優惠價格拿的。員工優惠價跟賣給一般
病患的價格應該會有價差,跟賣給外面的群眾比會比較便宜
。基隆長庚醫院的藥品自費價格是依照健保價,再加一個金
額上去變成自費的價格,自費價格如果我們員工去買會打折
沒錯,但因為他已經有加成上去了,而且因為大量購買,成
本應該不會低於我們購買的價格。比如同樣的藥品,原本基
隆長庚醫院賣給一般病患賺的錢會更多。..被告己○○、丙○○
以前都是基隆長庚醫院的藥劑師,他們對於基隆長庚醫院裡
面內部習慣,大家會借藥等情形都很清楚,所以才會找我拿
藥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76-278頁)。而被告己○○、丙○○均
具有藥師資格,且均曾任職基隆長庚醫院擔任藥師,對基隆
長庚醫院藥品係屬該院財產,不得擅自轉售、外借或挪供私
用,未具備處方箋調劑藥物之「借藥」行為係違反藥師法,
且被告甲○○根本不符合藥事法所規定之藥品販售業者等情,
均應有所知悉,然仍委由被告甲○○利用擔任基隆長庚醫院藥
師之機會,將業務上所掌管、持有之基隆長庚醫院藥局藥品
侵占入己,再以員工優惠價格轉售予東京藥局牟利,造成長
庚醫院損失,其等間有犯意聯絡至明。
五、附表一編號17所示該次藥品部分,為被告甲○○於104年7月28
日門診批價自費購買回補一情,有門診批價紀錄可稽(見B
卷第47頁、A卷第26頁)。則被告甲○○實際取得藥品之日期
應於該次門診日期前約2或3月間某日,而被告丙○○自稱係於
104年7月1日接手東京藥局(見本院卷一第239頁),核准文
號日期為104年8月6日(見他卷第39頁),是應可推認該次
藥品係由被告甲○○販售予被告己○○。又被告甲○○確實有利用
庚○○及沈嘉晉員工身分購藥一情,業據其於基隆長庚醫院訪
談時敘明(見A卷第92頁),亦據其在偵查中供述在卷(見B
卷第240頁);被告己○○亦於偵查中自承:曾經買過維骨力
等語(見E卷第55頁)。是彼等關於此部分非彼等侵占範圍
所為置辯,亦無可採。
六、綜上所述,被告3人上開辯解,均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三人犯行,均堪認定,各應予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按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
等實質上一罪之分類,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
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
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
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
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
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8年度臺上字第1179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內容與
罪刑無關,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條次之移列,或將原有
實務見解及法理明文化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
則非屬上揭所稱之法律有變更,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故行為後法
律若有修正,不論是否涉及前揭法律變更,抑或僅係無關行
為人有利或不利事項之修正,法院應綜合法律修正之具體內
容,於理由內說明有無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行為後法律
有變更」之情形及應適用之法律,始屬適法(最高法院107
年度臺上字第443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3人行為後,
刑法第336條第2項雖於108年12月25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
於同年00月00日生效施行,惟查修正後之規定係依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將罰金提高30倍,亦即將原本之
銀元3,000元修正為同額之新臺幣9萬元,其修正之結果不生
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非屬法律變更,自不生新舊法
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
二、按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係指為他人
處理事務之人,以侵占以外之方法,違背任務,損害本人
利 益之行為而言。而同法之侵占罪,則專指持有他人所有
物, 以不法領得之意思,變更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者而
言。故 就處理他人事務之違背任務行為,苟係將其持有之
他人所有 物,意圖不法領得,據為己有,自應論以侵占罪
,不能援用 背信之法條處斷。又刑法上之業務侵占罪,以
從事特定業務之人,於其此項業務之執行中持有他人之物,
而實行不法領得之意思表現於外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82年
度臺上字第7116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
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論,
觀諸刑法第31條第1項固明,但此專指該犯罪,原屬於具有
一定之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始能成立之犯罪,而於有他人
加入、參與其犯罪之情形,縱然加入者無該特定身分或關係
,仍應同受非難,乃以法律擬制,視同具有身分之正犯,故
適用時,應併援引刑法第31條及第28條,以示論擬共同正犯
之所從出,亦即擴大正犯之範圍,使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之
人,變為可以成立身分犯罪(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168
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甲○○係任職於基隆長庚醫院擔任藥師一職,負責處方
調配、保管藥局之藥品,係屬從事業務之人。被告甲○○身為
從事業務之人,侵占其從事業務活動中所持有之藥品,核其
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己○○、丙○○
斯時雖非受基隆長庚醫院僱用之藥師,對於犯罪事實欄一所
示藥品不具業務持有之身分關係,但彼等與有依其業務管領
持有關係之被告甲○○共同實施犯罪,依前開判決意旨及刑法
第31條第1項規定,仍應成立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
罪。是被告甲○○與被告己○○間、被告甲○○與被告丙○○間就各
該期間業務侵占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
同正犯。
四、另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
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
號判決意旨參照)。參酌被告甲○○自承將藥品帶離基隆長庚
醫院藥局之監視器畫面時間(105年12月30日、106年1月12
日、20日、2月4日,見A卷第85頁),觀諸該等日期顯係被
告甲○○於每三個月盤點前門診自費購藥期間,接續不定時將
基隆長庚醫院藥局藥品攜往東京藥局,時間上已難以切割,
雖形式上係以數行為行之,然其等主觀上係基於同一侵占之
犯意,接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之法益,為接續
犯,分別僅成立一業務侵占罪。
五、被告己○○、丙○○雖不具上開業務持有關係,惟彼等亦曾任職
於基隆長庚醫院,且斯時已為社區藥局負責人,竟與被告甲
○○以上開方式侵占基隆長庚醫院之藥品,且長期為之,可非
難性非輕,均不宜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併予敘明。
六、爰審酌被告甲○○於任職期間,不知克盡職責,反利用業務上
之機會,將其持有之藥品侵占入己,被告己○○、丙○○亦不循
正常藥品來源管道價購藥品,同以上開方式損害基隆長庚醫
院之財產權,所為實屬不該;酌之其等侵占藥品之價值、期
間、數量,暨其等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犯後態度,再
兼衡被告甲○○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藥師工作,
已婚,無子女,母親健在,需其扶養,家境小康等家庭生活
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二第370頁);被告丙○○自陳:大學畢
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藥師工作,未婚,無子女,父母健在,
毋庸其扶養,家境小康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二第
371頁);被告己○○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藥師
工作,已婚,育有2名子女,1名成年,1名未成年,母親健
在,需其扶養,家境小康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二
第371頁)等一切情狀,核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伍、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有明文。又所
謂實際合法發還,是指因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
實現、履行之情形而言,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利人為限,
其他如財產犯罪,行為人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之情形
,亦屬之。申言之,犯罪所得一旦已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
者,法院自無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最高法院109年
度臺上字第53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案係由基隆長庚醫院藥劑科於105年第三季奉示追查藥
品盤點盈虧情況,發現多項藥品連續三季盤虧,持續調查後
,發現被告甲○○約每三個月會大量自費購買多項處方藥,購
買項目與盤虧項目一致,進一步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紀錄,發
現被告甲○○多次於小、大夜班將大量藥品以紙箱或手提袋帶
離藥局而發現被告甲○○有侵占藥品等情,有基隆長庚醫院行
政中心藥材管理部106年5月23日報告、事件處理提案表、就
醫自費購買藥品之記錄、LINE對話畫面(見A卷第18-20頁、
第23-47頁),及門診批價紀錄(見B卷第39-59頁)等件可
稽。因而基隆長庚醫院係於盤點後,依據被告甲○○就醫自費
購藥紀錄回溯推知侵占藥物之情。佐以,被告甲○○就醫自費
購買藥品之記錄,其上有「開方歸還(不取藥)」、「歸還
」、「開方歸還」、「開單歸還」、「開單歸還(未領藥)
」等記載(見A卷第28頁、第32頁、第37頁、第46-47頁)。
可見被告甲○○辯稱業已回補藥品一節,尚非無據。故而本案
所侵占之全部藥品,應認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基隆長庚醫院,
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此部分自無庸諭知沒收。
三、另被告甲○○依被告丙○○告知之藥品、數量,自基隆長庚醫院
藥局攜出該等藥物持往東京藥局交付被告丙○○,被告丙○○係
以匯款方式給付價金一節,為被告甲○○是認在卷(被告甲○○
陳稱:丙○○用匯款,都用臺灣銀行基隆分行的帳戶,如交易
明細所示等語。見B卷第315頁)。此部分為被告甲○○之犯罪
所得,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
定諭知沒收、追徵。
陸、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下列部分藥品,亦經被告甲○○擅自攜出基隆長
庚醫院持往東京藥局調劑,而認被告3人此部分亦涉犯業務
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認定犯罪事
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
,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
之資料;且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定犯罪
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
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
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
76年臺上字第489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3人涉有上開犯罪嫌疑,無非係以被告3人不
利於己之供述、上開證人等人、基隆長庚醫院前述報告、門
診批價紀錄等件,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3人固不否認係
被告己○○、丙○○將東京藥局所需藥品告知被告甲○○,由被告
甲○○自基隆長庚醫院藥局將該等藥品攜出並提供予東京藥局
等情,惟否認此部分有何業務侵占犯行,被告甲○○辯稱:係
同事委託購買等語。
四、經查:
㈠附表一編號1(即起訴書第12頁)第一個品項部分:證人丁○○
於審理中證稱:曾經借用維骨力,借用的維骨力就是起訴書
附表第12頁第1個品項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62頁)。
㈡附表一編號4、7、9⑬至㉜其中的㉖伴樂娜、㉜維骨力、⑩、⑫小
哈氟氟錠部分:
證人庚○○於本院審理中證稱:2011年9月23日自費購藥是我
自己要用的,2012年6月27日裡面有我自己要用的,也有我
幫同事託買的,2013年3月22日,有我自費的,也有甲○○託
我買的,其中伴樂娜和維骨力是我自費買的,其他是甲○○買
的。伴樂娜是避孕藥,維骨力是要給我母親的等語(見本院
卷二第252-253頁);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記得
我最常買的是氟錠,我有託甲○○買過氟錠,即小哈氟氟錠。
我不太記得日期,但確定有請甲○○購買過小哈氟氟錠,購買
數量不多,我記得2次,但忘記每次購買幾瓶等語(見本院
卷二第270-272頁)。
㈢從而,被告甲○○辯稱上開部分係證人庚○○或其他同事託買一
情,所為置辯,即非無據。此部分即應推認為非屬被告3人
侵占範圍內之藥品。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認為被告3人此部分涉犯共同業務侵占罪
嫌,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及指出證明之方法,尚未達於一般之
人均可得確信被告3人確有此部分犯行,而無合理懷疑存在
之程度,是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3人被訴此部分犯行有
罪之心證,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
,復查無其他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3人有檢察官
所指此部分共同業務侵占犯行,自屬不能證明其等有此部分
之犯罪行為。依首揭之說明,並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
」之刑事法原則,本院認被告3人被訴此部分之犯罪尚屬不
能證明。又檢察官認為被告3人此部分所為與經本院認定有
罪科刑之犯罪事實一所示部分,係基於同一業務侵占犯意所
為,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見本院卷一第283頁),是被告3
人被訴此部分即應不另為無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長樹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明志追加起訴,檢察官
陳虹如、李國瑋、林明志、周啟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論罪科刑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即起訴書附表,增列「編號」欄、複數藥品品項部分增列①至各
數量等序號,藥品名稱欄標示「★」部分參見理由欄陸。
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補充說明:附表一所示藥品之單位,分別為
膠囊、藥錠部分為「顆」;藥膏、凝膠部分為「條」;液體部分
為「瓶」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28頁、第283頁)。
編號 日期 姓名 藥品編號 數量 自費金額 藥品名稱 例外解除 自費總金額(元) 1 00000000 蘇玄昆 PZA024M 1000 9,000 ★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9,000 2 00000000 蘇玄昆 PBA016M 56 168 ①Cyprodin 賽普寧錠 7,952 PBA052M 28 224 ②LoraPseudo SR F.C.莫鼻卡持續性藥效錠 PZA224M 90 7,560 ③Protos補骨挺疏(Servier) 3 00000000 蘇玄昆 PQA004S 5 195 ①Brown Mixture Liquid(Glycyrrhiza fluid ext.+Opium Tr.) 385 PWK018E 1 190 ②Duofilm治疣液 4 00000000 庚○○ PBA003M 200 2,400 ★①Neocetin好克敏膜衣錠 7,500 PLB020M 200 600 ★②Folacin葉酸膜衣錠 PZA024M 500 4,500 ★③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5 00000000 蘇玄昆 PFD064M 60 1,440 ①Doxaben XL 4mg可迅持續性藥效錠(Pfizer) 7,198 PGC078M 10 170 ②Mopik莫比克錠 PQA004S 1 36 ③Brown Mixture Liquid(Glycyrrhiza fluid ext.+Opium Tr.) PQA034M 21 126 ④Zcough咳治得軟膠囊 PVA002E 2 926 ⑤Devirus力克眼用軟膏 PZA024M 500 4,500 ⑥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6 00000000 蘇玄昆 PBA003M 50 355 ①Neocetin好克敏膜衣錠 10,986 PMC042M 14 56 ②Meterone美得樂錠 PVA002E 3 1,323 ③Devirus力克眼用軟膏 PWI044E 28 252 ④Divigel Gel迪維舒凝膠 PZA024M 1000 9,000 ⑤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7 00000000 庚○○ PBA002M 30 273 ★①Allegra 180mg艾來錠(Sanofi-Aventis) 15,149 PCC004M 21 84 ★②Amoxicillin 250mg安謀黴素膠囊 PCC210M 54 508 ★③Augmentin tab. 1gm安滅菌膜衣錠 PFD029M 30 570 ★④Loniten洛寧錠 PGC105M 30 564 ★⑤Arcoxia萬克適錠(MSD) PKA044M 28 840 ★⑥Nexium耐適恩錠 PMA008E 1 545 ★⑦Flixotide accuhaler輔舒酮準納乾粉吸入劑 PMA032M 100 300 ★⑧Compesolon 康速龍錠 PMC054M 6 498 ★⑨Gynera祈麗安錠 PMG004M 28 112 ★⑩Carbizo抗泌腫錠 PQB015E 1 149 ★⑪Berotec N備勞喘定量噴霧液(Boehringer) PUA030M 2 1,200 ★⑫Zymaflour 1mg小哈氟氟錠 PVA029E 2 222 ★⑬Tobrex 點必效眼藥膏 PWC016E 2 156 ★⑭Tricodex cream 15gm皮克寧藥膏 PWC026E 5 76 ★⑮Futusoa膚達爽乳膏(壽元) PWH031E 1 42 ★⑯Pasca gel保濕康膠漿 PWI020E 2 10 ★⑰Nystatin vag tab寧司泰定陰道錠 PZA024M 1000 9,000 ★⑱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8 00000000 蘇玄昆 PBA003M 80 568 ①Neocetin好克敏膜衣錠 15,464 PFA060M 150 870 ②Fonosil壓速利錠(生達) PJA010E 2 92 ③Cividoid喜美凝膠 PKA044M 28 840 ④Nexium耐適恩錠 PMA007E 1 394 ⑤Duasma MDI帝舒滿定量噴霧液 PTA056M 80 240 ⑥Espin E.M.安心平腸溶微粒膠囊 PVA002E 5 2,205 ⑦Devirus力克眼用軟膏 PVG010E 9 450 ⑧Sindecon Nasal Spray醫鼻易噴鼻液 PWC052E 5 125 ⑨Betamethasone ointment貝他每松軟膏(杏輝) PWK006E 2 350 ⑩Polytar liquid保麗娜液 PWP018E 8 330 ⑪Aclovir Cream艾剋樂芙乳膏 PZA024M 1000 9,000 ⑫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9 00000000 蘇玄昆 PBA030M 196 588 ①Diphenidol敵芬尼朵糖衣錠 24,884 PCH076M 56 9,856 ②Baraclude貝樂克膜衣錠0.5毫克 PFA056M 56 336 ③Labtal壓血泰膜衣錠 PFA123M 28 720 ④Twynsta 倍必康平錠80/5 PGA034M 28 1,238 ⑤Topamax(高) 100mg 妥泰膜衣錠 PGC105M 30 564 ⑥Arcoxia萬克適錠(MSD) PIG010M 224 862 ⑦Bio-CAL滋骨咀嚼錠 PTA056M 300 900 ⑧Espin E.M.安心平腸溶微粒膠囊 PVA003E 1 211 ⑨Besonin碧適清鼻腔定量噴液劑 PWC034E 5 230 ⑩Metsone cream 頓安膚乳膏 PZA024M 1000 9,000 ⑪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PZA059E 12 379 ⑫Flur Di Fen Patch富帝芬貼片(得生) 庚○○ PBA010M 84 252 ⑬Cinnazine賜腦清錠 42,077 PCH108M 30 5,340 ⑭Viread惠立妥膜衣錠(Patheon) PEB003M 86 258 ⑮Flunazon復腦通膠囊 PEC012M 56 280 ⑯Mestinon美定隆糖衣錠 PFA050M 60 540 ⑰Verelan維爾寧持續性膠囊 PFA101M 224 4,547 ⑱Aprovel 300mg安普諾維膜衣錠(Sanofi) PFC066M 180 8,010 ⑲Vytorin 10/20 維妥力錠(MSD) PGA082M 232 1,740 ⑳Topiramate(低) 25mg托必拉美"山德士"膜衣錠 PGC064E 30 120 ㉑Voren supp. 非炎栓劑 PGI014M 30 90 ㉒Zolpidem柔拍膜衣錠 PLC031M 84 4,536 ㉓Plavix保栓通膜衣錠 PMA011E 3 3,180 ㉔Seretide 250使肺泰準納乾粉吸入劑 PMA013E 1 819 ㉕Seretide 50 evohaler使肺泰優氟吸入劑 PMC046M 1 107 ★㉖Havina伴樂娜膜衣錠 PQB015E 10 1,490 ㉗Berotec N備勞喘定量噴霧液(Boehringer) PQB035M 50 200 ㉘Nosma 125 漠喘緩釋微粒膠囊 PWH031E 1 42 ㉙Pasca gel保濕康膠漿 PWK006E 2 350 ㉚Polytar liquid保麗娜液 PZA009M 8 1,176 ㉛Dostinex 過乳降錠 PZA024M 1000 9,000 ★㉜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10 00000000 蘇玄昆 PCH108M 30 5,340 ①Viread惠立妥膜衣錠(Patheon) 16,477 PED050M 28 252 ②Urotrol優合膜衣錠 PFA050M 60 540 ③Verelan維爾寧持續性膠囊 PVA026E 2 42 ④Flucason護康視懸濁點眼液 PVD030E 1 145 ⑤Elebloc愛克壓點眼液 PWA014E 4 244 ⑥Bacitracin Neomycin oint利膚軟膏 PWI023E 6 564 ⑦Ladiol gel麗露凝膠 PWK006E 2 350 ⑧Polytar liquid保麗娜液 PZA024M 1000 9,000 ⑨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11 00000000 蘇玄昆 PCH076M 28 4,928 ①Baraclude貝樂克膜衣錠0.5毫克 51,313 PCH078M 30 6,081 ②Baraclude 貝樂克膜衣錠1毫克 PCH080M 20 1,660 ③Zeffix干安能錠 PCH108M 88 15,664 ④Viread惠立妥膜衣錠(Patheon) PFA056M 84 504 ⑤Labtal壓血泰膜衣錠 PFC042M 28 210 ⑥Lipanthyl supra弗尼利脂寧膜衣錠 PGC051M 84 252 ⑦Cataflam 25mg克他服寧(Novartis) PMA015E 1 1,433 ⑧Seretide 250 evohaler使肺泰優氟吸入劑 PQB015E 1 149 ⑨Berotec N備勞喘定量噴霧液(Boehringer) PQB051E 2 3,418 ⑩Spiriva Respimat適喘樂舒沛噴吸入劑 PTA071S 4 456 ⑪Mycostatin susp.滅菌靈懸液用粉劑 PWI044E 28 252 ⑫Divigel Gel迪維舒凝膠 PZA003M 50 250 ⑬Fylin暢循持續性膜衣錠 PZA024M 1000 9,000 ⑭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PZA224M 84 7,056 ⑮Protos補骨挺疏(Servier) 12 00000000 蘇玄昆 PLC033M 28 2,744 ①Xarelto拜瑞妥膜衣錠(Bayer) 11,744 PZA024M 1000 9,000 ②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13 00000000 蘇玄昆 PQB015E 2 326 ①Berotec N備勞喘定量噴霧液(Boehringer) 7,026 PZA024M 1000 6,700 ②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14 00000000 蘇玄昆 PIH012M 56 1,792 ①Feburic福避痛膜衣錠 9,624 PKA044M 14 332 ②Nexium耐適恩錠 PZA024M 1000 7,500 ③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15 00000000 蘇玄昆 PCH076M 14 2,479 ①Baraclude貝樂克膜衣錠0.5毫克 7,125 PME112M 28 896 ②Trajenta糖漸平膜衣錠 5毫克 PZA024M 500 3,750 ③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16 00000000 蘇玄昆 PCH076M 90 15,939 ①Baraclude貝樂克膜衣錠0.5毫克 45,111 PFC067M 14 339 ②Tulip 10mg妥寧膜衣錠 (Sandoz) PGA003M 56 1,831 ③Keppra優閒膜衣錠 PKA090M 14 399 ④Dexilant 60mg 得喜胃通緩釋膠囊 PKB004M 360 3,240 ⑤Bio-Three百賜益錠 PLC037M 24 2,165 ⑥Xarelto拜瑞妥膜衣錠15毫克 PLC039M 24 2,165 ⑦Xarelto拜瑞妥膜衣錠20毫克 PQB015E 2 326 ⑧Berotec N備勞喘定量噴霧液(Boehringer) PWK045E 1 1,660 ⑨Folux建樂絲生髮泡沫液 PZA016M 56 3,002 ⑩Cellcept山喜多膠囊 PZA080M 112 14,045 ⑪Fk506(prograf)普樂可復膠囊 17 00000000 蘇玄昆 PGC070E 6 468 ①Teiria思舒酸痛凝膠(五洲) 9,145 PKA044M 56 1,327 ②Nexium耐適恩錠 PKG012M 400 1,600 ③Silima 信美寧膠囊 PQB015E 6 977 ④Berotec N備勞喘定量噴霧液(Boehringer) PVI014E 3 900 ⑤Tears naturale free淚然潤濕點眼液 PZA024M 500 3,750 ⑥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PZA059E 4 123 ⑦Flur Di Fen Patch富帝芬貼片(得生) 18 00000000 蘇玄昆 PAA044M 200 1,600 ①ACC 600 Effervescent Tab袪痰寧發泡錠600毫克 14,538 PBA065M 180 1,170 ②Xyzal驅異樂膜衣錠 PLC031M 84 4,712 ③Plavix保栓通膜衣錠 PZA224M 84 7,056 ④Protos補骨挺疏(Servier) 19 00000000 蘇玄昆 PAA044M 28 224 ①ACC 600 Effervescent Tab袪痰寧發泡錠600毫克 64,457 PCH076M 72 12,312 ②Baraclude貝樂克膜衣錠0.5毫克 PCH108M 20 3,630 ③Viread惠立妥膜衣錠(Patheon) PGB056M 52 1,430 ④Stalevo 100/25/200MG始立膜衣錠 PGB063M 90 6,633 ⑤Mirapex PR 1.5 mg樂伯克持續性藥效錠 PGG067M 28 1,372 ⑥Abilify安立復錠 5 PIH012M 84 2,436 ⑦Feburic福避痛膜衣錠 PLC031M 140 7,854 ⑧Plavix保栓通膜衣錠 PLC035M 84 4,620 ⑨Pradaxa普栓達膠囊150毫克 PME110P 6 12,180 ⑩Victoza胰妥善注射液 PSA044M 300 660 ⑪Alinamin-F50 合利他命F50 PVI014E 1 300 ⑫Tears naturale free淚然潤濕點眼液 PZA024M 500 3,750 ⑬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PZA224M 84 7,056 ⑭Protos補骨挺疏(Servier) 20 00000000 蘇玄昆 PAA044M 140 1,120 ①ACC 600 Effervescent Tab袪痰寧發泡錠600毫克 39,551 PCH076M 56 9,576 ②Baraclude貝樂克膜衣錠0.5毫克 PED069M 14 574 ③Betmiga PR 25mg 貝坦利持續性藥效錠 PGB056M 168 4,620 ④Stalevo 100/25/200MG始立膜衣錠 PGB063M 77 5,675 ⑤Mirapex PR 1.5 mg樂伯克持續性藥效錠 PLC031M 77 4,320 ⑥Plavix保栓通膜衣錠 PLC033M 28 2,296 ⑦Xarelto拜瑞妥膜衣錠(Bayer) PME088P 5 1,436 ⑧Humalog Mix25 KwikPen PME110P 3 6,090 ⑨Victoza胰妥善注射液 PUA040M 5 2,000 ★⑩Zymaflour 0.25mg小哈氟氟錠 PZA071M 42 1,844 ⑪Avodart適尿通軟膠囊 21 00000000 蘇玄昆 PCH076M 140 23,380 ①Baraclude貝樂克膜衣錠0.5毫克 86,634 PCH108M 28 5,082 ②Viread惠立妥膜衣錠(Patheon) PFA096M 140 1,960 ③Co-Diovan 可得安穩160/12.5膜衣錠 PGB063M 104 6,968 ④Mirapex PR 1.5 mg樂伯克持續性藥效錠 PGG067M 76 3,648 ⑤Abilify安立復錠 5 PIH012M 56 1,568 ⑥Feburic福避痛膜衣錠 PLC031M 224 11,200 ⑦Plavix保栓通膜衣錠 PLC035M 102 5,508 ⑧Pradaxa普栓達膠囊150毫克 PME044P 8 3,995 ⑨Lantus SoloStar蘭德仕注射劑 PME088P 15 4,307 ⑩Humalog Mix25 KwikPen PME110P 8 16,160 ⑪Victoza胰妥善注射液 PUA040M 1 400 ★⑫Zymaflour 0.25mg小哈氟氟錠 PZA071M 56 2,458 ⑬Avodart適尿通軟膠囊 22 00000000 沈嘉晉 PCH045M 28 5,236 ①Hepsera干適能錠 56,120 PCH108M 28 5,082 ②Viread惠立妥膜衣錠(Patheon) PDA065M 50 2,550 ③Femara 復乳納膜衣 PFA132M 88 2,024 ④Exforge HCT 5/160/12.5力安穩 膜衣錠 PFC018M 60 2,490 ⑤Ezetrol怡妥錠 PFC066M 64 2,560 ⑥Vytorin 10/20 維妥力錠(MSD) PGA054M 30 750 ⑦Lamictal(高) 100mg樂命達錠(GSK) PKA048M 168 3,192 ⑧Takepron OD 泰克胃通 口溶錠 PLC031M 154 7,700 ⑨Plavix保栓通膜衣錠 PLC033M 28 2,296 ⑩Xarelto拜瑞妥膜衣錠(Bayer) PMC038M 42 1,806 ⑪Evista鈣穩膜衣錠 PME072M 140 4,522 ⑫Januvia佳糖維膜衣錠 PME110P 6 12,120 ⑬Victoza胰妥善注射液 PME123M 70 2,310 ⑭Forxiga 10mg 福適佳膜衣錠 PVI008E 5 341 ⑮TEARS NATURALE 淚然點眼液 PZA071M 26 1,141 ⑯Avodart適尿通軟膠囊 23 00000000 蘇玄昆 PBA036M 50 250 ①Vistaril維泰寧膠囊(聯亞) 53,977 PCH076M 56 9,352 ②Baraclude貝樂克膜衣錠0.5毫克 PCH108M 28 5,082 ③Viread惠立妥膜衣錠(Patheon) PFC066M 70 2,800 ④Vytorin 10/20 維妥力錠(MSD) PGB063M 56 3,752 ⑤Mirapex PR 1.5 mg樂伯克持續性藥效錠 PLC031M 84 4,200 ⑥Plavix保栓通膜衣錠 PLC033M 56 4,592 ⑦Xarelto拜瑞妥膜衣錠(Bayer) PMC068M 9 4,500 ⑧Yasmin悅己膜衣錠(Bayer) PME088P 8 2,297 ⑨Humalog Mix25 KwikPen PME110P 2 4,040 ⑩Victoza胰妥善注射液 PME123M 56 1,848 ⑪Forxiga 10mg 福適佳膜衣錠 PVI014E 5 1,500 ⑫Tears naturale free淚然潤濕點眼液 PWC055E 10 470 ⑬Momesone Cream喜膚能乳膏 PZA024M 500 3,750 ⑭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PZA224M 66 5,544 ⑮Protos補骨挺疏(Servier) 24 00000000 蘇玄昆 PCH076M 50 8,350 ①Baraclude貝樂克膜衣錠0.5毫克 92,470 PCH108M 56 10,164 ②Viread惠立妥膜衣錠(Patheon) PDA065M 56 2,856 ③Femara 復乳納膜衣 PFC018M 90 3,510 ④Ezetrol怡妥錠 YES PFC066M 84 3,360 ⑤Vytorin 10/20 維妥力錠(MSD) YES PGB063M 252 16,884 ⑥Mirapex PR 1.5 mg樂伯克持續性藥效錠 YES PGG067M 60 2,880 ⑦Abilify安立復錠 5 PIG091M 180 1,710 ⑧Bio-CAL plus滋骨加強咀嚼錠 PKA048M 140 2,660 ⑨Takepron OD 泰克胃通 口溶錠 YES PKB030M 100 1,500 ⑩Miyarisan BM妙利散 PLC031M 168 8,400 ⑪Plavix保栓通膜衣錠 YES PLC033M 90 7,380 ⑫Xarelto拜瑞妥膜衣錠(Bayer) YES PLC041M 168 5,712 ⑬Brilinta百無凝膜衣錠 YES PME044P 5 2,497 ⑭Lantus SoloStar蘭德仕注射劑 PME088P 10 2,871 ⑮Humalog Mix25 KwikPen PME112M 180 4,680 ⑯Trajenta糖漸平膜衣錠 5毫克 YES PME123M 84 2,772 ⑰Forxiga 10mg 福適佳膜衣錠 YES PQB015E 2 326 ⑱Berotec N備勞喘定量噴霧液(Boehringer) PVI014E 8 2,400 ⑲Tears naturale free淚然潤濕點眼液 PVI022E 1 1,558 ⑳Restasis 30's/box麗眼達眼用乳劑(Allergan) 25 00000000 蘇玄昆 PCH076M 28 4,676 ①Baraclude貝樂克膜衣錠0.5毫克 YES 119,533 PCH108M 56 10,164 ②Viread惠立妥膜衣錠(Patheon) YES PEB012M 280 2,604 ③Urief 優列扶膠囊 YES PFC018M 90 3,510 ④Ezetrol怡妥錠 YES PFC066M 168 6,720 ⑤Vytorin 10/20 維妥力錠(MSD) YES PGA054M 112 2,800 ⑥Lamictal(高) 100mg樂命達錠(GSK) PGB056M 300 8,250 ⑦Stalevo 100/25/200MG始立膜衣錠 PGB063M 168 11,256 ⑧Mirapex PR 1.5 mg樂伯克持續性藥效錠 YES PKA044M 56 840 ⑨Nexium耐適恩錠 PKA048M 140 2,660 ⑩Takepron OD 泰克胃通 口溶錠 YES PLC031M 336 16,800 ⑪Plavix保栓通膜衣錠 YES PLC041M 336 11,424 ⑫Brilinta百無凝膜衣錠 YES PME072M 336 10,853 ⑬Januvia佳糖維膜衣錠 YES PME099M 336 5,544 ⑭Janumet捷糖穩50/500(Patheon) PME112M 180 4,500 ⑮Trajenta糖漸平膜衣錠 5毫克 YES PME123M 336 11,088 ⑯Forxiga 10mg 福適佳膜衣錠 YES PWB029E 20 1,140 ⑰Xylmol oint.喜癒痔軟膏 PZA224M 56 4,704 ⑱Protos補骨挺疏(Servier) 26 00000000 蘇玄昆 PFA024M 60 498 ①Cordarone臟得樂錠 37,326 PFA138M 84 2,268 ②Sevikar 5/40舒脈康膜衣錠 YES PFC010M 140 2,520 ③Lescol益脂可長效緩釋膜衣錠 YES PFC018M 90 3,510 ④Ezetrol怡妥錠 YES PGA054M 112 2,800 ⑤Lamictal(高) 100mg樂命達錠(GSK) YES PGA076S 1 1,993 ⑥Keppra oral sol'n優閒內服液劑(Nextpharma) PGG067M 28 1,344 ⑦Abilify安立復錠 5 PIG091M 120 1,140 ⑧Bio-CAL plus滋骨加強咀嚼錠 YES PKA044M 56 840 ⑨Nexium耐適恩錠 YES PKD054S 3 522 ⑩Duphalac Oral solution 300ml杜化液 PME018M 800 1,760 ⑪Uformin克醣錠 YES PME122M 90 3,240 ⑫Jardiance 10mg 恩排糖膜衣錠 YES PQB015E 5 805 ⑬Berotec N備勞喘定量噴霧液(Boehringer) PQB051E 1 1,817 ⑭Spiriva Respimat適喘樂舒沛噴吸入劑 PQB055E 1 1,131 ⑮Striverdi適維樂舒沛噴吸入劑 PVD038E 2 368 ⑯Timolast欲目明點眼液 PWA016E 1 54 ⑰Biomycin 40gm 欣黴素藥膏 PWB029E 20 1,140 ⑱Xylmol oint.喜癒痔軟膏 PZA224M 56 4,704 ⑲Protos補骨挺疏(Servier) YES PZA280M 168 4,872 ⑳Coralan 5mg 康立來 膜衣錠 YES 27 00000000 蘇玄昆 PAA044M 336 2,419 ①ACC 600 Effervescent Tab袪痰寧發泡錠600毫克 YES 33,810 PBA065M 100 650 ②Xyzal驅異樂膜衣錠 PCD020M 9 225 ③Sporanox適撲諾膠囊 PFC018M 90 3,510 ④Ezetrol怡妥錠 YES PFC066M 14 560 ⑤Vytorin 10/20 維妥力錠(MSD) PGA054M 52 1,300 ⑥Lamictal(高) 100mg樂命達錠(GSK) YES PGG067M 28 1,344 ⑦Abilify安立復錠 5 PIH012M 56 1,568 ⑧Feburic福避痛膜衣錠 PKA044M 84 1,260 ⑨Nexium耐適恩錠 YES PKB002M 100 800 ⑩Antibiophilus阿德比膠囊 PKB030M 155 2,325 ⑪Miyarisan BM妙利散 PKD044M 100 300 ⑫Senokot散肚祕錠 PKD052S 6 174 ⑬Lactulose Liquid 樂可樂舒液劑 PLC031M 84 4,200 ⑭Plavix保栓通膜衣錠 PLC033M 4 296 ⑮Xarelto拜瑞妥膜衣錠(Bayer) PME088P 2 574 ⑯Humalog Mix25 KwikPen PME110P 1 2,020 ⑰Victoza胰妥善注射液 PME123M 28 924 ⑱Forxiga 10mg 福適佳膜衣錠 PQA004S 8 264 ⑲Brown Mixture Liquid(Glycyrrhiza fluid ext.+Opium Tr.) PQB015E 3 483 ⑳Berotec N備勞喘定量噴霧液(Boehringer) PVI022E 30 1,558 ㉑Restasis 30's/box麗眼達眼用乳劑(Allergan) PZA224M 84 7,056 ㉒Protos補骨挺疏(Servier) YES 896,576
附表二:時間:民國/金額(不含手續費):新臺幣
依據B卷第311-317頁筆錄、第323-338頁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
彙整)
編號 日期 金額 備註 1 105年1月8日 5萬3,563元 2 105年3月25日 3萬1,237元 3 105年7月21日 10萬元 4 105年7月22日 2萬1,142元 5 105年9月23日 4萬4,883元 6 105年10月26日 6萬9,045元 7 106年1月12日 7萬6,693元 8 106年2月16日 2萬4,180元 合計:42萬743元
附表三(卷宗對照表)
編號 卷宗 代號 1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234號卷 A卷 2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核交字第1074號卷 核A卷 3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核交字第2314號卷 核B卷 4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續字第40號卷 B卷 5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續字第5號卷 C卷 6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38號卷 D卷 7 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23號卷一、二 本院卷一、二 8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280號卷 E卷 9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1075號卷 他卷 10 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1號卷 本院追加卷 備註 編號8至10為追加起訴卷部分。
KLDM-111-易-423-20250124-1